今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62.55万人次。最高法在本次会议在再次强调,要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法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失能”但无“失信”的被执行人,不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错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的,应当予以屏蔽、删除、撤销,给这些“失能”但不“失信”的被执行人出路。
那什么是“失能”?“失能”是指那些因客观原因而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情况。例如: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重大疾病等,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说白了,“失能”不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是债务人不还款,是债务人真的没有能力还款,这种客观失去履行能力的情况,法律上也不应当强人所难。
我们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主要是为了惩戒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者惩戒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而这些“失能”的被执行人客观没有履行能力,对其采取失信惩戒,对于履行判决和执行能起到作用吗?毫无疑问,这样的措施既无助于有效执行、实现债权,也不利于被执行人走出债务困局,回归正常生活。最高法强调这个,就是为了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能有出路。
那失信被执行人如何申请撤销失信惩戒?那这个前提,就是必须属于“失能但不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几种应当予以失信惩戒的情形,被执行人应当不具有所列举情形。例如:要求不得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但很多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在执行阶段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因此被惩戒的情况很多。
如果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要求屏蔽、删除、撤销相应的失信惩戒。对于这个,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到相应的案号以及自己被失信惩戒的原因,可以跟法院联系,确认相应的执行法官并向法官提交申请。根据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