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保局发出《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就国家集采产品在非供应省份的价格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和价格治理办法,具体包括:
1、因为第一至第七批集采产品没有对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差异进行约定,现要求对同厂牌产品非供应省份价格高于续约价格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的,通过约谈、问询和信用评价等措施 ,将药品降至1.5倍或本省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2、对于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3、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4、三种酌情豁免处置情况:(1)与本省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本省最低水平的;(2)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的;(3)收到处置通知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附件中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的。
5、第八至九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约定,非供应省份挂网价不超过集采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否则约谈企业落实价格承诺,保持续约供应省份和非供应省份之间价格公平均衡。
6、各省在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按续采购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交叉互验,充分发挥网络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主动打破仅通过与其他省平台挂网价相互比较、循环比较导致的信息盲区。
通过国家医保局再次明确集采产品在供应省份和非供应省份确保价格差异在1.5倍范围内,不高于网络售价1.5倍,不高于同品牌最高中选价,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规定,这也提醒非集采产品在各省之间价格差异的1.5倍的标准,再一次把价格治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明确的水平,药企的产品价格策略需要进一步对标调整,合理调整自家产品无论集采与否,各省市之间的价格差异1.5倍的事实标准,也就是冯老师所说的进一步调整优化产品的价格战略,尤其是国家医保局统计的1-7月份医保基金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下,医保基金将进一步加强基金使用监管和价格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