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志是一名货车司机,运输的工作很辛苦,没想到货主竟拒绝付运费,让我们一起看一下他是怎么操作的!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郭大志有一辆货车,主要从事运输工作。
他最近接了个大单,负责把一台价值225万的挖掘机从从阿克苏市运到吐鲁番市。
路程大约是852公里,运费是1.2万。
委托人孙长德在吐鲁番市等着郭大志。
就这样,郭大志顺利的将这辆运送到了委托人孙长德指定的吐鲁番市某地方。
可是就当到达后,迟迟联系不上委托人,终于在6天后,联系上了孙长德,但此时孙长德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运费。
郭大志觉得孙长德不讲信用,就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于是,他找了当地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最后孙长德同意给郭大志运费和损失费1.2万。
可是到了约定给钱的时间,孙长德又反悔了,还要求郭大志再将这两挖掘机运到甘肃,到时候再一起算账。
郭大志觉得孙长德说话不靠谱,而且此时已经耽误了10多天了,郭大志让孙长德先付款,
但孙长德不同意,司机郭大志一气之下将挖掘机拉到了江苏徐州老家。
过了一年,郭大志发现这台挖掘机已经被法院查封。
一问才知道,原来这台挖掘机当时孙长德买的时候,只付了59万的定金,剩下的尾款一直没有付清。
现在这卖挖掘机的公司将孙长德起诉了,要求孙长德将尾款支付,否则就申请将这台挖掘机强制执行。
郭大志有些担心,自己的运费孙长德还没付,
如果现在这台挖掘机被执行了,自己的运费该怎么办呢!
于是郭大志就将车主孙长德告上了法庭,要求孙长德按照之前的调解结果支付他运费与损失1.4万,再支付这一年期间郭大志所产生的损失10万元。
郭大志还要求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法院会支持他么!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了挖掘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车主孙长德并未参加诉讼。
郭大志认为,孙长德拒绝支付运费,而自己将车拉走,存在一些保管费及其他损失,所以要求孙长德支付运费并赔偿损失,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人挖掘机公司认为,司机郭大志长达两年时间没起诉,属于拖延时间,孙长德只欠郭大志1.2万的运费,而郭大志私自将这价值200多万的挖掘机拉走,明显是为了扩大损失。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司机郭大志提供的其与委托人孙长德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可以证实,孙长德答应给付郭大志运费及损失1.4万元。
双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做出的,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郭大志作为承运人,在委托人孙长德拒绝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有权对挖掘机享有留置权。
郭大志虽然享有留置权,但郭大志享有留置权应当是选择合法合理的途径。
郭大志在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而是将挖掘机私自拉回老家,
过程中产生了5万元的燃料费用、过路费,明显超过了孙长德所欠的1.4万元运费及损失,
所以郭大志将车私自拉回老家属于扩大损失。
考虑到郭大志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停运损失,所以孙长德应当再赔偿郭大志1.5万元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孙长德支付郭大志运费1.2万元,赔偿郭大志损失1.7万元,郭大志在这2.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后,郭大志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网友认为这2.9万根本就不够司机的损失。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