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有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大同市腾某运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5份,金额4733.96万元,税额426.05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9份,金额4318.09万元,税额394.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大同市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39.17万元,税额31.0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大同市瑞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38.18万元,税额30.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大同市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27.78万元,税额25.6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大同运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17.64万元,税额28.2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上述信息,除了大同市腾某运输有限公司以外,其余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对于虚开税额在此区间的,虽然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补缴相应的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大同市腾某运输有限公司,不仅存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仅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则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合并计算,则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因此,如何认定大同市腾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虚开税额,则影响着其责任人员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例如: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被告人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故本案应按照被告人进项税款数额995149.26元计算。
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大同市腾某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税额虽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如果造成税款损失,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则同样面临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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