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郑州#
202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发布了《欠税公告》(郑税公告字〔2024〕第4号),对郑州市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本欠税公告共涉及421家企业。
421家企业涉及置业、房地产、建筑工程、运输、医药等多个行业,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共计6571042124元。其中,有9家企业欠缴的税款超过亿元,分别为:
1.新郑鼎某某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2682609.9元;
2.郑州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62524396.5元;
3.新郑市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合计216332931.6元;4.郑州黄某某观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95572366.1元;
5.河南省新某医药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91562404.05元;
6.河南锦某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75127626.2元;
7.河南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合计158598456.82元;
8.河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153172789.54元;
9.河南美某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合计123328262.16元。
税与罚短评:
所谓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的情形包括:(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单纯的欠税,税务机关会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需要补缴欠缴的税款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但是,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还会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包括:(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其中,第(5)项“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是指走逃(失联)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所谓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为:(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有些人会认为,欠税就欠税吧,不管它就行,采取不处理、不接触、不理会的态度。但是,如果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则会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有刑事责任的风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
#郑州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