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汾#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临汾市有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霍州市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827.67万元,税额107.6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2.23万元,税额5.49万元;具有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霍州市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638.98万元,税额82.3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55万元,税额0.24万元;具有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山西雪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9.19万元,税额30.27万元;具有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临汾市荣某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5.1万元,税额11.07万元;具有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临汾中某某宇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7.34万元,税额8.05万元;具有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5家公司中,临汾中某某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8.05万元,还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如果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外,临汾市荣某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11.07万元,刚超过了入罪标准1万多元,如果补缴税款,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山西A物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向B(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99764.1元,税额152959.9元,价税合计10527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作为侯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人,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194451.85元),其行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井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可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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