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坚定的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者,他建立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报业集团,该集团最终以成为迄今为止最大的自由主义通信网络——自由报业公司(Freedom Newspapers, Inc.)而闻名。另一位是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非常有名,就无需介绍了。(除纠正拼写和语法上的小错误外,信件未作编辑。)
雷蒙德·赛勒斯·霍伊尔斯
1949年9月7日
1949年9月7日,霍伊尔斯通过经济教育基金会(FEE)写信给米塞斯,米塞斯是该基金会的兼职工作人员。霍伊尔斯祝贺米塞斯最近出版了其代表作《人的行动》的英译本:
“我认为你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来反驳任何社会主义者或干预主义者的论点。我曾多次说过,你对古代文明衰落原因的看法——两页多一点——对任何人来说都值回了这本书的价格。”
不过,霍伊尔斯还是一如既往地告诉米塞斯这本书哪里出了问题。霍伊尔斯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他所热衷的:由税收资助的公共教育是不道德的。霍伊尔斯指出,第872页出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矛盾:
……你在这里做了这样的陈述:“在那些不受各语言群体斗争所困扰的国家,如果公共教育仅限于读、写和算术,那么它就能运作的很好”。我一再主张,即使公共教育仅限于这些分支,一些人还是被迫为不想让孩子受教育或没有孩子的人买单,这一事实以身作则地表明,多数人有权强迫少数人为多数人想要的任何东西买单。
霍伊尔斯认为,这与该书的其余部分相矛盾,因为它宣扬了一种双重标准,即个人使用武力是错误的,但政府这样做却是合法的。
霍伊尔斯接着说:“请理解,我并不反对使用武力来阻止别人使用武力,但是……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止人们干预不受阻碍的市场,以及阻止人们使用武力。”霍伊尔斯称这个错误“非常严重,我认为你应该印一张小纸条来纠正这一点,并把它放在书的后面。”霍伊尔斯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公立学校必将毁掉这个国家,原因是它们制造公众舆论,准许并支持政府干预不受阻碍的市场。”
霍伊尔斯随信附上一张90美元的支票,用于购买9本《人的行动》供他的专栏作家们阅读。他还附上了一篇题为“公立学校与失业”的文章,声称这篇文章“完全驳斥了你的说法,即‘公立学校如果仅限于读、写和算术,就可以运作得很好’。”
1949年9月8日
9月8日,霍伊尔斯为解决一些小问题寄出了一封事后反思的信,其中包括经济教育基金会(FEE)创始人伦纳德·雷德的一封信的副本:
……就公共教育应走多远的问题,致一位大实业家朋友……任何教育,如果不能教导正在学习读写的学生,让他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某些永恒不变的法则,都会弊大于利。如果斯大林、希特勒、罗斯福,甚至杜威……从来没有学过阅读,世界将会变得更好。如果他们不识字,就不可能成为如此成功的煽动者。
1949年9月23日
9月23日,米塞斯以他闻名遐迩的谦恭做出了回应。在感谢霍伊尔斯“对《人的行动》的善意欣赏”之后,米塞斯鞭辟入里地谈到了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
我想强调的是,关于公共教育如果仅限于三R,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我并没有表达任何观点……我只是陈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不受各语言群体斗争所困扰的国家,公共教育可以运作得很好。我在1919年出版的《民族、国家与经济》(Nation, Staat und Wirtschaft)一书中,以及在1927年出版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一书的第100-102页中,都指出了为什么在语言群体之间存在斗争的国家中,公共教育是一个瓦解因素。(这两本书没有出英译本。)我在《人的行动》一书中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因为它不适用于当今的美国。我只是想指出,为什么公共教育一旦开始涉及社会、经济和政治学说,就会陷入僵局,必然会把学校变成政治灌输和宣传的工具。
米塞斯预示了目前在公立学校中肆虐的文化战争。
接下来,米塞斯谈到了霍伊尔斯的第二个主要反对意见:多数统治的不正当性。米塞斯开篇就说:“你质疑大多数公民是否有权让一个人为他不想要的东西买单。”接着说道:“所有自由国家的成文或不成文宪法以前是,现在也是基于多数人投票决定的原则,这是事实,”但有一个明显的例外:“我只知道一个例外,那就是(1791年之前)波兰贵族成员臭名昭著的‘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①。所有历史学者都一致认为,这种‘自由否决权’是旧波兰垮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米塞斯接着谈及霍伊尔斯所熟悉的领域,后者似乎经常以一种专有的方式来观察这个领域。米塞斯声称:“美国宪法以及所有48个州的宪法都采用了多数原则。据我所知,从来没有人主张用全体一致原则取代多数原则。”他接着说,“对那些(你我都认为有害的)正式颁布的成文法所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都不能诉诸所谓的全体一致原则来正当化。反对的依据必须基于这些法律所带来的影响。我在书中想要证明的是,干涉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不好的,因为它们必然导致社会合作的解体、贫困化、物质资料和资本的衰败,以及我们文明的毁灭。”
正如他对行为学(人类行为研究)所做的那样,米塞斯对法律的分析基于观察和逻辑,而霍伊尔斯倾向于基于道德、自然权利和宗教来论证法律。米塞斯写道:“我不认为私人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由市场经济是无需证明就必须接受的教条。我反而认为,有必要证明为什么它们是能够确保维护人类文明和繁荣社会的唯一原则。我认为有必要清楚地说明,为什么社会主义者和干预主义者的声明是错误的,为什么采纳他们的思想必然会带来灾难。”
1949年9月30日
霍伊尔斯9月30日的信显然是寄到米塞斯家的。在这份信中,这位出版人急躁好斗的一面显现了出来:
如果你说你没有表达第872页的看法,那英语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第872页,你说:“在不受各语言群体斗争所困扰的国家,如果公共教育仅限于读、写和算术,那么它就能运作得很好。”难道“运作得很好”这句话表达的不是一件好事吗?如果不是认可,那“运作得很好”又是什么意思呢?
这封信的大部分内容都是重述前两封信中的论点,即公共教育教导年轻人,“父母不对子女的抚养或教育负责,父母有权联合起来,让那些不愿接受公共教育的人掏钱。”公立学校还以身作则地灌输这样的信念:“我们不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有限政府;如果政府有权强迫人们为他们认为会毁灭国家的教育制度买单,那么政府就有权做任何事情。”
不出所料,霍伊尔斯对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采纳多数原则”的说法感到气愤。正如他在写信时经常做的那样,霍伊尔斯转而谈起了“美国政府的第一个官方理论《独立宣言》”,其中写道: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霍伊尔斯提请米塞斯注意“人人”这个词:
……包括每个人……还请注意,[《独立宣言》]说“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它没有说“是经多数被治理者的同意”。而“同意”一词当然是指自愿协议。
随后,霍伊尔斯就多数决制来了一个小型演讲。他问道:“如果美国宪法采纳了多数原则”,那么为什么宪法规定“各州无论人口数量有多大差异,都应有相同数量的参议员席位?为什么宪法规定,未经各州的同意,更不用说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这一条件不得改变?”霍伊尔斯总结道:"我很高兴你没有把你9月23日信中的一些少数服从多数的观点写进你的书里。那样肯定会削弱你的整本书。”
1962年5月7日
要么米塞斯没有回信,要么他的回信不容易找到,因为下一封信要到13年后,霍伊尔斯再次写信赞扬和批评米塞斯。这次,霍伊尔斯谈的话题是米塞斯4月3日发表在《基督教经济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标题是“对高中经济学的危险建议”。这篇文章现在收录在《经济自由与干预主义》一书中,该书既是米塞斯思想的入门读物,也是贝蒂娜·比恩·格里夫斯(Bettina Bien Greaves)编辑的米塞斯47篇文章的选集。
霍伊尔斯开场就说道,“你的发言很精彩,但有一段除外,我认为它大大削弱了你的立场。”米塞斯的这段话是对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的评论:
为了证明市场经济在政府行为面前的劣势,该报告乐此不疲地反复申明,有些事情是私营企业无法做到的,例如警察保护和国防供应。这种看法完全是不着边际的。凡是知礼明义的人都不会建议将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职能,即保护社会体系的平稳运行不受国内歹徒和外国侵略者的侵害,委托给私营企业。想要废除一切政府机构的无政府主义者,以及喋喋不休地说国家“消亡”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是自由企业的拥护者……
霍伊尔斯反驳道:
我碰巧认识几个这样认为的人。自由学校(Freedom School)的创办人罗伯特·勒费弗(Robert LeFevre)认为,市场是保护生命和财产的最佳方式。哈珀(F.A. Harper)、沃兹(Orval Watts)、我的儿子哈里·霍伊尔斯(Harry Hoiles)、罗丝·怀尔德·莱恩(Rose Wilder Lane)都相信《独立宣言》的内容:除了他本人,没有人能给出他的同意。
霍伊尔斯问道:
我不禁要问,你是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理性,是否通情达理的。你肯定不是用《独立宣言》或《贪婪诫》或《黄金法则》,也不是用自由一词的精确定义。你似乎对理性之人有自己的解释……我认为你完全背离了《独立宣言》。
霍伊尔斯还附上了罗伯特·勒费弗写的一篇社论,标题是“小写的民主”。
1962年5月14日
一周后,米塞斯向霍伊尔斯提及:
……在我的著作《全能政府》(1944年)第46-51页中,政府是一种社会机构,它拥有诉诸暴力行动的专有权力,以防止个人诉诸暴力……在我看来,如果没有政府警察权力,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每个人都要不断地自卫,以抵御成群的侵略者。
米塞斯注意到勒费弗的社论中引用了《人的行动》中的一段话,但米塞斯对其随后的论点深表异议。米塞斯对霍伊尔斯评论道:
我认为,你错误地认为你的原则就是《独立宣言》的原则,而它们恰恰是一百年前导致邦联拒绝承认由多数人选举产生的总统的原则。无论何时何地诉诸这些原则,都会导致流血和无政府状态。
1962年5月21日
书信往来逐渐变成了观点的针锋相对,几乎没有什么精妙之处。霍伊尔斯开始鼓吹所谓基本政府服务的私有化。霍伊尔斯用近乎罗斯巴德式的口吻解释道:
保险公司应该负责消防部门,应该负责保护你的生命和财产。如果你不喜欢某一家保险公司为你提供的服务,你可以雇用另一家保险公司来保护你的生命和财产。当然,绝对的保护是不存在的,但相比靠多数人的胁迫所得到的保护,我们在自愿的基础上得到的保护会更多。
霍伊尔斯重述了他前面提的两个问题:
你会让多数人决定政府应该做什么吗?如果会,你会在哪里划清界线?能请你回答这些问题吗?要么承认你是最终的仲裁者,要么承认你不受原则的支配,你才是那个谈论无政府状态的人。我们现在很接近无政府状态。
霍伊尔斯再次用一段附言来纠正米塞斯把“无政府状态”误用为“混乱”的同义词,实际上它的意思是“没有首脑或统治者”。无政府状态一词是指“每个人都是自己和他所生产的一切的所有者,不多也不少”。霍伊尔斯指责米塞斯滥用“无政府状态”这个词来吓唬人。
霍伊尔斯抗议道,“我们现在接近混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一个人所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就是他自己、他的自由和他所生产的一切。”简而言之,他指责米塞斯助长了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误解,或许连米塞斯自己也不了解私有财产。
未注明日期的信件
米塞斯在一封未注明日期的信中否定了私营保险公司保护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想法,因为每家公司都需要组织自己的武装力量。这是一封简短的否决信。
至于勒费弗在文章中提出的论断,米塞斯着重讲了一个他显然认为荒谬的论断,也许这么做是为了让霍伊尔斯明白,他为什么不愿意就这个话题进行更严肃或更漫长的讨论。米塞斯在5月14日的信中驳斥了同样的论点,他在信中写道:
勒费弗先生建议,每个选民都应选择自己喜欢的总统,并让自己选择的这个人担任自己的总统,而对其他选民选择的候选人不承担任何义务。这个想法可行吗?美国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是所有联邦机构及其人员的最高长官。这些职能可以由多位总统履行吗?
显然,米塞斯认为答案是“不可以”。不过,平心而论,他们二人讨论的是不同的政府模式。霍伊尔斯也不会接受随便哪个人担任美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所有联邦机构及其人员的最高长官。
在未注明日期的后续信件中,米塞斯准确地指出,霍伊尔斯的观点有所改变,他认为“不同职能的总统无疑会聚在一起,努力促进或努力捍卫人们的财产权。”但米塞斯驳斥了这一论点,他写道,
请允许我指出:a)如果他们彼此意见相左,会发生什么情况?这次总统集会的多数意见会决定结果吗?b) 多数人投票支持的候选人会‘努力促进或努力捍卫人们的财产权’,这个假设现实吗?
米塞斯得出的结论显然是,进一步的辩论不会带来什么好处。他最后说:
关于多数决制的问题,我在我的著作《全能政府》(第50页)和《人的行动》(第148-150页)中已经说过了,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当然,既然你认为我不了解私有财产的重要性,那我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1962年5月23日
看上去无所畏惧的霍伊尔斯在回信中又附上了勒费弗的另一篇社论和一些批评米塞斯的言论。霍伊尔斯开篇就指责米塞斯将经济学与道德割裂开来——霍伊尔斯认为这两个领域必须融为一体。他找来伦纳德·雷德作为后盾,写道:“伦纳德·雷德说,如果能重来一次,他会把他的组织命名为道德教育基金会,而不是经济教育基金会。”
在重申了无政府主义的定义后,霍伊尔斯发表了令人遗憾的评论:
你做了这么多好事,因此我不愿意看到你继续鼓吹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或任何形式的暴政。而当你鼓吹自由市场并非保护人们生命和财产的更好方式时,我认为你犯了严重的错误,如果我们可以根据人类的历史经验来判断的话。
1962年6月1日
米塞斯的最后一封信言简意赅。米塞斯说,当他收到霍伊尔斯5月23日的信件时,他已经起草好了对霍伊尔斯5月21日信件的回复。适可而止吧。米塞斯在给霍伊尔斯的告别信中写道:“鉴于你在信中指控我鼓吹社会主义和暴政,我认为继续我们的通信毫无用处。”
1962年6月18日
也许是为了挽回他所珍视的这段关系,霍伊尔斯在信的开头承认米塞斯“获得了许多荣誉和学位”,并宣称他希望“继续努力整合和协调我的信仰,使它们保持一致”。霍伊尔斯希望消除自己可能存在的不一致之处。为了证明自己的诚意,霍伊尔斯问道:“对于有关你的政治、经济和道德信仰的问题,你会对每个答案收取多少费用,如果你的答案要尽可能限制在50个字以内?”
信末的附言以一种听不进去的语气提到了另一个附文,即“罗伯特·勒费弗在一封信的Verifax(染料转印复印)副本里,阐述了他对我5月23日给你的信中的立场的看法”。笔者只能想象米塞斯在得知自己的私人信件被人传阅评论时可能出现的反应。
米塞斯没有进一步回应,如果有的话,似乎也找不到了。
除了在具体问题上谁对谁错之外,米塞斯与霍伊尔斯的书信还凸显出两人性格上的极端差异。霍伊尔斯是一个过于直率的美国中西部人,米塞斯则是一个温文尔雅的欧洲学者。有些观点——例如,无政府状态是否意味着混乱?——本来可以发展成有趣的交流,但他们二人处理思想的方式分歧太大,无法实现这一点。这是一个遗憾。由于两人都非常重视真理、理性和思想的一致性,他们之间的分歧本可以引人入胜,而不是造成分裂。
本文出自https://mises.org/wire。
作者:温蒂·麦克尔罗伊(Wendy McElroy)
发表时间:2024年8月24日
注
① “自由否决权”是波兰贵族之间的一种绅士协议,只要有一名议会成员认为某项法律侵害了他的利益而表示反对,该法案就无法通过。
主编 | 张志雄
编辑 | 周艳 付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