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紧急避险”,主动献身,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拍案称奇 2024-04-22 20:59:30
简要案情:

男子冯某以到临县接人为由,想租乘赵女士的车辆。由于冯某出价比较高,原本嫌路途遥远、不想接这一单生意的赵女士,最终为了多赚点钱,还是点头答应了。

在驶往临县途中,两人一路无话。然而,当赵女士驾车行驶至一僻静路段时,坐在车后座的冯某突然开口,以需要下车“方便”为由,让赵女士停车。

赵女士不疑有它,将车停在一片小树林旁边。然而,让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她刚将车停好,坐在车后座的冯某猛然身体前倾,并趁赵女士还没来得及反应,迅速伸手一把捂住了她的嘴。

其后,冯某又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架在了赵女士的脖颈上,恶狠狠地威胁赵女士不准喊叫,并交出所有的钱财。

面对这突然的变故,赵女士可谓惊恐万分,忙不迭地点头答应。冯某见状后,便松开了赵女士。随后,面对一脸凶神恶煞的持刀男子冯某,势单力薄的赵女士并不敢反抗,不得不乖乖交出了钱财。

然而,当赵女士交出所有的钱财后,冯某却嫌弃太少,认为赵女士是在戏耍他,一时间凶相毕露,再次拿刀架在了赵女士的脖颈上。

而赵女士作为一名弱女子,顿时被吓懵了,还以为冯某要杀她灭口。于是,赵女士情急之下,为了“紧急避险”,避免受到伤害,当即表示只要冯某不杀自己,愿意与其发生关系,不过希望事后冯某能够安全放她回家。

冯某本来只是想吓唬一下赵女士,没想到赵女士曲解了他的意图,索性便将错就错,点头答应了。在得到冯某的人身安全保证后,赵女士便主动爬到车后座,与冯某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因涉嫌涉嫌抢劫罪以及强奸罪,冯某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然而,冯某归案后,却只承认了抢劫罪,始终拒不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

冯某一再辩称,案发时,是赵女士主动爬到车后座与其发生关系的,因此,赵女士系主动献身,属于自愿,故而凭什么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子为“紧急避险”,主动献身,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违背妇女意志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由于赵女士系主动献身,属于自愿,因此,男子冯某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此外,就本案而言,虽然男子冯某的确持刀威胁了赵女士,不过其本意并非是为了侵犯赵女士,而是为了抢劫钱财。

因此,本案中,男子冯某并不属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逼迫赵女士发生关系,而且由于赵女士系主动献身,男子冯某也没有采用这些手段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冯某既不存在强奸罪当中的手段行为,又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故而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笔者却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男子冯某特意选择在僻静路段,并于狭小封闭的汽车内实施持刀抢劫,而此举无疑给赵女士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形成了一种精神强制。

赵女士在受到精神强制的情况下,身体和意志均处于不自由状态。换句话说,案发时,赵女士实际上处于一种不敢反抗的状态。在此情境下,赵女士主动与男子冯某发生关系,其实是基于恐惧心理,为求自保的无奈之举。

而男子冯某明知这一点,却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实施强奸犯罪的间接故意,从法理上来说,男子冯某的行为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而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妇女实施侵犯、趁妇女熟睡之机实施侵犯、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侵犯、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实施侵犯、假冒治病侵犯妇女、利用迷信侵犯妇女等等。

本案中,由于案发地点比较偏僻,周围没有可以求救的居民和行人,因此,面对凶神恶煞的男子冯某,身单力薄的赵女士实际上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状态。

而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趁机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质。

3、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当被害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以顺从听话的态度和主动讨好的表现,迅速和犯罪行为人建立情感纽带,以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是一种出于求生自保的本能反应。

就拿本案而言,赵女士之所以主动献身,目的就是以主动讨好的表现,与男子冯某建立情感纽带,以避免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此举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被迫选择。

也就是说,案发时,赵女士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最后不得不牺牲自己其他方面的权益。而赵女士此举其实是出于一种“紧急避险”的需要,而绝非是出于其内心自愿。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冯某不仅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而且亦存在强奸罪当中的手段行为,而赵女士虽然属于主动献身,不过却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而并非属于内心自愿。

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冯某利用持刀抢劫行为对赵女士形成的精神强制,在明知赵女士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趁赵女士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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