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于1966年2月11日出生,2022年开始在A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贾某陈述其于2024年4月3日在上班途中与一辆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贾某受伤后未进行工伤认定。贾某向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对贾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贾某在A公司处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A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贾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现贾某要求A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但贾某并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故法院应驳回贾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