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于2021年8月18日入职A公司处,从事学习管理师岗位,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5月31日。当日,甲某出具《签收单》,载明其已经收到了《劳动合同》,已认真学习《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对手册中内容认可,知悉所有制度规定的内容,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违背职业信用,违反xxx职业信用管理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或有回扣及不正当得利行为的。.。.。。
2024年2月18日,甲某在A公司约谈时,承认劝退已经报名交费的学生,在该学生无交费的情况下仍让其在A公司处上课。同日,甲某写了检讨书。2月19日,A公司再次找甲某谈话,给予甲某辞退处理或甲某自己主动离职。甲某告知A公司其处于孕期,A公司安排甲某调岗,甲某不同意调整后的岗位。2月22日,A公司向甲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甲某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于2024年2月23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甲某以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82.14元(12513.69元/月×3个月×2倍)(当庭变更仲裁请求金额79738.8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8000元(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假折算工资8630.13元(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足额缴纳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原、A公司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甲某承认劝退已经报名交费的学生,在该学生无交费的情况下仍让其在A公司处上课。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违背职业信用,违反xxx职业信用管理规定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某已经学习《员工手册》,甲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内容,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A公司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一、确认甲某与A公司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