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某自2015年3月起在宁波市缴纳社保,于2017年2月进入Y厂工作,岗位为机床操作工,双方曾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Y厂自2017年3月起为木某缴纳社保至2022年10月止。Y厂向木某发放的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分别为9016.67元、9430.87元、8984.17元、8278.99元、8622.85元、6324.63元、6922.05元、6255.03元、3867.50元、833元、7862.75元、6910.80元。
2022年4月29日,木某因患病至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就医,住院治疗15天后于2022年5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脑干炎症待排、尿潴留、肝硬化、门脉高压、肝功能不全、胸腔积液。后木某又于2022年5月21日至宁波宁慈康复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于2022年5月31日出院。木某出院后持续病休,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于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24日、2022年8月28日、2022年9月25日、2022年10月30日为其出具建议全休一月的诊断意见。木某与Y厂曾因2022年5月至7月的病假工资发生纠纷,后于2022年8月经调解处理完毕。
2022年11月10日,Y厂向木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经核查,你从2022年11月1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及未经领导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拒不到岗。公司已多次打电话与你联系,你均未回复上岗时间,公司截止今日无法了解你的真实意愿。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考勤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第五条),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旷工5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鉴于你在公司的表现,现通知你于2022年11月15日前道公司报道,逾期不报到的,公司将在2022年11月15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后木某仍未恢复上班。2022年11月16日,木某经查询发现其社保已暂停缴费。木某与Y厂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15日解除。
2022年11月23日,木某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Y厂支付2022年8月至11月的病休假工资8418元;2.Y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304元;3.Y厂支付2022年8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801元;4.Y厂为木某补缴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该委于2023年1月3日作出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22)2461号仲裁裁决:一、Y厂支付给木某病假工资5411.20元;二、Y厂为木某补缴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驳回木某其他仲裁请求。木某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木某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可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Y厂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因木某未提供其他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的证据,法院根据其在宁波市的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其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同时因木某进入Y厂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木某可享受的医疗期为六个月。木某自2022年4月29日起持续病休,故其医疗期至2022年10月28日届满。关于木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病假工资,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Y厂已支付木某2022年5月至7月的病假工资,还应支付木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28日的病假工资,法院根据2022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核定Y厂应付病假工资为5411.20元;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据此,木某有权要求Y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在Y厂处工作年限超过五年半不足六年,经济补偿金为六个月工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木某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942元,故Y厂应支付木某经济补偿金41652元;三、关于二倍工资,木某、Y厂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在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后木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Y厂也在医疗期满后一个月内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故双方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木某以此要求Y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补缴社保,Y厂已经为木某办理了社保手续并自2017年3月起为其缴纳社保,木某要求Y厂补缴2022年11月社保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欠缴而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不予审理。综上,木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当部分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一、Y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木某2022年8月至10月的病假工资5411.20元;
二、Y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木某经济补偿金41652元;
三、驳回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