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披露,浦发银行总行高管存在逆程序违规操作问题,即候任董事长和候任副行长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就开始实际履职,还有总行多名金融高管超期履职问题:一副行长已履职8年,还有两位副行长已履职7年半,均违反了原银保监会针对银行关键岗位人员“7年轮岗期限”的监管要求。
按道理,浦发银行对金融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要求应了然于胸,尤其是董事会秘书是专事这方面的工作职能,不可能存在不清楚或遗漏的情况。而且,事实上这也是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不是儿戏:不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任何人都只能代为履职并需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获得同意才行;或者就根本不能履职,如果履职比如布置工作、签发文件等行为,就是属于违背金融监管法规的行为,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严厉行政处罚的。
那么,看似如此简单的问题,浦发银行为何明知故犯呢?甚至还要冒着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危险?表面上看似乎只是浦发银行在高管的任职资格和履职程序上存在违规或逆操作行为,但实质反映的是背后深层金融问题:
一方面,对金融监管法规缺乏敬畏之心,我行我素,最终有可能突破诸多内部管理规章诱发不少隐患。“明知不能为而为之”,那就只能有一种解释,就是浦发银行不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金融高管任职核准的监管要求当回事,试图冲破金融监管法规的约束力,随心所欲;也或者总觉得自己“上面”或“背后”有人替其说话或站队,即便出现这种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也不能把我怎么样,由此就根本不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章当回事,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遵纪守规的金融惰性。
浦发银行这样做有可能带来很多的经营隐患,原本金融高管任职资格是最严肃的问题,它代表一家银行的经营核心利益,而对于这种事情都不当回事,而是随心所为,会让社会民众产生一种错误:银行作为最讲原则、最讲合规的地方,竟然如此轻率,说明这家银行在其他方面都会存在同样“轻率”的问题。民众的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近几年浦发银行连续爆发的几起大案也间接说明了“大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不遵纪守规,任性而为,终将酿成大患:比如为掩盖不良贷款,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使出各种“财技”,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换取相关企业出资承担该行不良贷款,最后被金融监管部门开出4.62亿元罚单,问责近200人;还有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一客户2.95亿存款被离奇质押,闹得沸沸扬扬,对浦发银行社会声誉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暴露了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框架欠完善的通病,“三权制衡”形同虚设。浦发银行作为一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名义上建立了现代银行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三权制衡”更应该发挥“平稳器”作用,即对银行一切重大人事任命或经营决策,都应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模式来运作,不可能出现这种不经董事会选举和任命就“自封”、“自命”为董事长、副行长的违规行为。所以,很多时候,现代银行治理机构在我国目前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背景下,《公司法》显得弱不禁风,一切按照权力的模式进行运作,也就难免不诞生出浦发银行高管没获准任职资格就履职的“怪胎”。
当然,这种事情也不只是浦发银行独有,其他银行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之前湖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党委书记赵应云的情况就更为突出,他因从政府部门“空降”而来,一直没有获批核准“理事长”任职资格,但他是政府过来的官员,监管部门无可奈何,赵应云实际履行了理事长的职责,大搞“家长制”,排除异己,不懂金融乱搞金融,最终堕落成了一个贪官,严重污染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生态。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要下狠招,对于浦发银行高管这种“先斩后奏”或者“赖着不走”的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绝不姑息迁就;并排除各种阻力,坚持公正执法,加大惩处力度,甚至可采取取消相应高管任职资格的最严厉行政监管措施,以便起到强大的金融震慑效应;这不仅是对浦发银行、更是对整个银行起到警示作用,以便所有银行系统都能形成对金融法规的敬畏意识,让银行经营管理真正全面走向生态化,最终让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我在浦发银行买了两款私募产品,一款目前亏损50%,另一款目前亏损30%,浦发银行就是一个杀猪盘!
这样怎么行,一定要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在警告一次,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