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没签合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已经完成,实际施工人怎么主张权利?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诉讼、仲裁都可以,法院会按照定额结算的原则实施造价鉴定。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竣工结算审计已经完成,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是因为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施工人已经开始施工且发包方接受了其施工成果,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除。因此,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
此外,如果双方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约定,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造价鉴定来确定。这表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司法造价鉴定的方式也可以确定工程造价,从而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存在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此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索要工程款时,首先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是主张权利的主渠道,而不应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并非易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是否为实际投入人员、资金、机械的施工主体,所施工内容是否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以及能否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等。此外,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而是通过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逐步明确。
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他们也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施工行为和工程质量,以便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