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我们在展业过程中,通过讲座、沙龙、调研,接触了将近2000家中小企业。在新的公司法下,很多老板虽面临新法下的合规管理困惑,但更头疼的是股东的查账。
股东要求查账,自然事出有因,且大多是为了“再搞点事”。
律师如果遇到这类老板咨询,你为企业服务的机会来了(不管是不是常法顾问单位)。
此时,老板必须做好三件事,这三件事也是律师的解决方案,更是律师提供后续服务的服务项目。
No.1
搞清楚股东查账的真实目的
一般而言,股东要求查账,其目的可归纳为以下五个:
1、由于大小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沟通不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股东就是想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小股东与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矛盾,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想找点证据,拿捏大股东,获取话语权或者更多的财产权益。
3、股东感觉决策层有重大失误,但苦于不掌握具体情况,想通过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却得不到公司支持,想通过行使知情权发现公司违法事实进而撤销决议。
4、股东或者关联人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股东为了获取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
5、股东为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而采取的预备行动,目的是借查阅会计凭证等关键财务信息,觅得一把利剑,见血封喉。
No.2
确定方案,有备无患
当公司收到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通知后,一定要立即重视起来。根据行权股东的查账目的,分三种方案处理:
方案一:同意行权
适用对象:“善意行权”的行权股东
这里的“善意”仅仅限于公司、大股东自己理解的“善意”,非法律意义上的“善意”。
同意股东行权,关键一个“快”字诀。尽快安排,时间控制。
判断参考因素:
(1)行权股东行使知情权仅仅是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一般的财务信息。不涉及会计凭证和敏感信息。
(2)不委托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行权;
(3)要求查阅的资料的时间段不长;
(4)平常与公司或者大股东无重大矛盾。
方案二:同意股东“有限行权”
适用对象:暂时不能判断股东真实意图的行权股东。
同意股东有限行权,关键是一个“拖”字诀。先同意股东行权,然后了解股东行权背后的东西,采取相应的对策。
判断参考因素:
(1)股东想尽可能多了解公司财务和运营信息;
(2)无委托律师和会计师介入协助;
(3)无提出查阅会计凭证要求;
(4)要求查阅的资料周期较长。
方案三:拒绝行权
适用对象:于“恶意行权”的行权股东
拒绝股东行权,关键是一个“绝”字诀,绝了行权念想。
判断参考要素:
(1)明确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2)委托律师、会计师协助行权;
(3)查阅要求的时间段很长;
(4)平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矛盾较大。
No.3
实施方案,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1、“同意行权”的方案实施步骤:
(1)同意股东行使知情权;
(2)指定具体的行权时间、地点;
(3)要求行权股东及委托协助行权的律师、会计师等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4)明确告知行权要求:按照公司法规定查阅、复制。不得擅自复制、摘录。
(5)进行行权备案。特别要注明查阅、复制的内容。
2、“同意有限行权”的方案实施步骤
(1)告知股东同意行权;
(2)指定时间地点,让股东查阅一些非敏感资料;
(3)股东查阅过程中,与股东沟通,解决小股东信息不对称问题,化解股东顾虑。
(4)进一步了解股东行权真实目的,发现对公司有“恶意”或者动机不纯,立即搜集证据,拒绝进一步股东进一步查阅敏感资料。
3、“拒绝行权”的方案实施步骤
(1)排查股东行权的非正当目的
公司在收到股东《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函》后,要尽快排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的非正当目的。一般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排查:
①股东有无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有无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③股东在本次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是否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④股东是否有不正当目的其他情形。
只要存在上述四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就构成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
(2)搜集和固定证据:
①搜集“竞争关系”的证据。
· 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以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为关键词,进行关联公司检索。继而,比对这些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自身的业务范畴,评估两者之间的重合度及可能存在的竞争关系;
· 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关联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等,寻找可能表明业务竞争关系的“蛛丝马迹”;
· 潜入股东的私域,比如微信个人号、社群、小程序等,搜集股东及关联人经营业务的线索;
· 通过公司的上下游渠道获取股东及关联人的业务范围。
上述措施中,在公开平台,主要查阅和考量股东及关联人公司与本公司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人员构成等重要因素,揭示潜在的竞争风险。在其他措施中,主要搜集存在竞争关系的“蛛丝马迹”,进而按图索骥,获取证据。
②搜集“通风报信”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
有不正当目的的股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平时一定有与他人勾连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企图。公司要从股东日常行为中搜集信息,获取证据。
(3)回复股东,拒绝股东的查阅要求
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的查阅意图存在不正当目的,进而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该请求。但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拒绝决定应当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第二点:拒绝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回复股东,并且说明拒绝理由;
综上所述,新的公司法下,每一家公司都要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有预案,因为当公司出现心怀二心的股东时,行使知情权是他们的大杀器,很容易将公司置于危险境地。
本文三策,但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敬请惠存,有备无患。律师为企业服务时,也请提醒企业切切注意,本文也可以作为律师为企业提供此项服务时,制定方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