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顾泌尿系统有严重感染,贸然施行输尿管支架取出手术

璞玉康康 2024-08-18 13:51:12

【原告陈述】

2021年5月20日,原告因“双侧输尿管镜置管术后20余天,返院进一步治疗”入住被告处,但主治医生告知其当晚要去外地开会,手术将安排其他医生。

当日肌酐检测结果:83umol/L。尿常规:蛋白质0.3-0.7(+1)(g/L),亚硝酸盐(尿常规)+2,红细胞15049(/ul),白细胞(WBC)5524(/ul),白细胞团595(/ul),鳞状上皮细胞92(/ul),非鳞状上皮细胞5(/ul)。

术前诊断:1.左肾多发结石并积液2.右肾萎缩3.右肾功能重度损害4.右输尿管结石碎石术后5.泌尿系感染。2021年5月21日,被告在原告泌尿系统严重感染的情况下,贸然为原告施行了“双侧经输尿管镜支架取出+右侧经输尿管镜输尿管上段狭窄扩张+左侧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

术后约半小时,因原告疼痛不耐,尿袋血尿多、颜色深,家属多次找医生反映,但医生均表示属于正常现象,导致未及时查看原告病情,延误了救治时间。下午16时左右,原告因血压、心率异常被告知需要转入重症病房,但需要排队等病房。

直至晚上20时左右,原告才转入重症病房抢救,原告因手术失误导致左肾破裂,经抢救诊断为:出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尿源性脓毒血症、左侧输尿管软镜碎石术后肾周、腹膜后血肿形成。

【原告认为】

为此,原告后续又进行了多次手术,直至2021年8月17日病情才缓解得以出院。出院后,原告经诊断为左肾功能受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310194.52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被告对患者练某红的诊疗行为及操作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医疗机构诊疗规范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被告的诊疗行为已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被告不存在诊疗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手术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被告及时予以对症治疗:原告出现左肾破裂出血为假性动脉瘤破裂,术后原告诉左肾区疼痛不适血尿,考虑可能为输尿管软镜常见症状,输尿管软镜出现肾破裂发生率较低,予止痛对症治疗。

原告左肾区疼痛及血尿症状无好转,复查血常规血色素未见明显下降,考虑原告可能存在泌尿系感染,予升级抗生素抗感染治疗。后原告血压及心率无明显改善,但仍存在血尿等情况。

考虑可能存在术后出血等情况,立即复查彩超并予对症治疗。手术出现并发症后被告的医务人员予抢救,当晚立即联系重症ICU及介入科,予输血等对症治疗。

3、术中未碎石问题:原告出现左肾破裂出血不排除左肾既往因手术史存在破裂可能性,原告左肾结石位置较偏,既往手术使得左肾内肾盏解剖结构相对复杂,碎石难度较大,术中予击碎所见结石,因碎石角度较大,未能完全粉末化。

4、结石移位问题:拔除双侧输尿管支架管后,左肾结石掉落入左侧输尿管,为疾病自然发展,密切观察原告排石情况,观察后结石未见明显排出,故予行输尿管支架置入,解除梗阻,告知原告及其家属出院后门诊碎石。目前原告已于门诊行体外冲击波碎石,碎石效果良好,左侧输尿管支架管已拔除,肾功能恢复良好。

【鉴定结果】

原告练某红,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构成六级伤残;被告某某医院对原告练某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被告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练某红肾假性动脉瘤形成和破裂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16%-44%。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8日判决,被告担责40%,赔偿103911.0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7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