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腔内血管栓塞误诊为阑尾炎,未尽到诊疗义务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7-26 15:54:40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月11日上午,乔某华(男)因双下肢和下腹部疼痛由其家属和同事护送至x市人民医院就诊,于当日10:39分以急性阑尾炎收入普外科二病区治疗。2021年1月16日上午,因乔某华病情危重由被告转院至x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1年1月16日14时23分,x市第三人民医院以“双下肢疼痛伴肌力下降6天,加重6小时”将乔某华收治入ICU病区,入院诊断为:1.双下肢股动脉栓塞;2.急性左心衰;3.呼吸衰竭;4.高血压;5.心房颤动;6.肾功能不全;7.下肢缺血坏死。2021年1月21日14:35医生宣布乔某华临床死亡。

x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乔某华的死亡诊断为:1.双下肢股动脉栓塞;2.横纹肌溶解症;3.多脏器功能衰竭;4.双下肢缺血坏死;5.急性左心衰竭;6.心房颤动;7.肺水肿;8.肺炎;9.呼吸衰竭;10.高血压;11.急性肾损伤;12.肝功能异常;13.高血钾症;14.高磷酸盐血症;15.高镁血症。

【原告认为】

1、2021年1月11日上午乔某华因双下肢和下腹部疼痛已不能自行行走由其家属和同事护送至被告处,被告就以急性阑尾炎将乔某华收入普外科二病区治疗,并一直以急性阑尾炎治疗。

至乔某华病危转院到x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检查后发现乔某华并没有罹患急性阑尾炎,因此被告以急性阑尾炎对乔某华进行诊疗是典型的误诊误治。

2、被告对乔某华及其家属多次述称下肢疼痛的主诉,没有引起重视,也未对下肢及大血管作相关针对性检查。腹痛是因为腹腔内血管栓塞所致;

若不及时进行溶栓及手术治疗将导致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而被告根本就没有对患者进行过任何血栓方面的检查和治疗,致使乔某华血管栓塞被漏诊漏治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乔某华的病情本身并不复杂,只要尽到相关诊疗义务就可以诊断和治疗的,被告作为“三甲”医疗机构并未尽到与其医院等级和诊疗水平相称的诊疗义务,未对乔某华作下肢和大血管方面的相关检查,因此被告误诊误治和漏诊漏治的过错是导致乔某华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

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同时也与原告方患者转至x市第三人民医院后拒绝手术、拒绝CRRT等治疗有关,与我院诊疗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我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的母亲,但本案患者的母亲没有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我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尸检结果】

乔某华死亡原因符合在全身多发动脉粥样硬化并及双下肢多发血栓形成基础上,因冠心病导致急性心脏功能障碍死亡。

【鉴定结果】

结合患者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风险,医方的诊疗过错属于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20%-30%。

【法院认为】

乔某华在被告医院治疗时受到损害,经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26%的赔偿责任,乔某华自行承担74%的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7210.25元,被告承担26%,即233274.67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233274.6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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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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