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教你民告官——谁对强拆行为负责?

涵涵聊社会 2024-09-11 11:38:17

说起强拆,想必大家并不陌生,暴力强拆一直被大家伙深恶痛绝,但是类似的事件却时有发生,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也不少。陈律师之前就暴力强拆问题谈过拆迁户如何智取维权的话题,感兴趣的网友们可以移步浏览。陈律师团队办理过不少强拆类的案件,发现摆在很多人面前的老大难问题就是:我该起诉谁?谁对强拆行为负责?,一旦诉错了,法院就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每一个强拆案的背后,我们老百姓损害的不仅是房子,还有其他合法财产,完全破坏了原本平静的生活。今天,陈律师就以案释法,结合着办案经验,给大家聊一聊,谁该对强拆行为负责?

旧城改造遭强拆,多次起诉遭驳回

2015年8月13日,一声巨响打破了旧城的宁静,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李波和张平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沦为一片废墟,甚至连屋里的东西都没来得及搬出来,俩人像扬起的灰尘,卑微无助,气愤却又不知如何是好。难道就因为自己没有接受补偿款房子就要被强拆吗?还没有王法了?陈律师插一句,这件事政府做得确实不太地道,好歹给人家留个时间准备,该有的程序没走,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脚。好在李波和张平两人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二人的维权之路注定不那么好走。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县政府工作人员曾参与或实施拆除房屋行为,因此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可是,这房子总不会是自己倒的吧?不是县政府总归有一个负责主体吧?让俩平民百姓去调查谁实施了强拆行为,哪方主体该对强拆行为负责,这不是强人所难吗?进一步说,民告官,真的就如此艰难吗?

再审推翻原裁定,误拆不是挡箭牌!

我们国家虽然两审终审,但是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再审。陈律师团队专攻重要疑难复杂案件的再审,对这方面深有体会,把握住再审这个救济渠道,有时候真的就是救命稻草。这根救命稻草这次也救了李波和张平。俩人申请了再审,县政府在再审中输掉了官司,这起案件(全称“李波、张平诉山东省惠民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一案[(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被专家们评为三十年来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之一。

那么,扭转局面的关键是什么?强拆到底该起诉谁?

在这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一个非常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和陈律师在之前文章中聊到的举证责任不谋而合。这个原则就是“初始推定被告人”。说人话,其实很简单,在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涉案房屋又已经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初步举证责任,,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而在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此时法律推定强拆主体就是县政府,由县政府对强拆行为负责。看到这里,是不是有点像陈律师之前谈到的举证责任倒置,感兴趣的网友们可以结合着一起看。

最后,就这个话题再延伸一下。强拆,不仅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仅是丢了乌纱帽、赔钱了事,如果触碰了刑事法律红线,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搞利益输送,可能构成职务犯罪。陈律师团队也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的疑难案件,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重视角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谁该对强拆负责?看到这里大家心中应该也有答案了吧。回想一下当初是谁和你谈补偿安置款,谁贴出了拆迁的公告,谁发给你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对于咱老百姓而言,没权没势,也收集不到非常充分的证据,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强拆案件民告官,通常应当去起诉拆迁方或者征收方,他们负责该区域内的征收拆迁工作,再由这些行政机关自己举证拆迁行为不是他们作出的,

这里陈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拆迁案件涉及的主体复杂,证据容易灭失,建议大家增强固定证据的意识,同时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有相关需要的,欢迎联系陈律师。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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