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天亏265万银行要赔偿陈律师深度解读理财亏损银行的责任承担

涵涵聊社会 2024-08-12 14:20:34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相信很多人都抱着这种想法投入理财大军,市面上各种理财产品让人眼花缭乱,银行柜员的介绍让人按捺不住一夜暴富的梦想,大手一挥,把理财产品收入囊中,期待着人在家中做,财从四面八方来。当然,部分投资者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选择银行的理财产品,因为相对于其他理财产品来说,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更低,更有保障,但投资有风险,即便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陈律师可办理过太多因为理财产品亏损巨大,银行难逃一责的情形,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理财产品19天亏265万,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要赔偿的案子,以案释法,分析理财产品亏损时,银行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王某工作比较稳定,生活过得四平八稳,但是妻子有了孩子之后,日子显然过得紧巴巴。有一日去汇款时,了解到银行的某一款理财产品,心里泛起涟漪:要是我把钱拿去买理财产品,日后钱生钱,那不是比直接存银行里好!就这样,王某开始在某股份制银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一开始,王某比较谨慎,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尝到甜头后,此后,孙某便一直通过理财经理购买年化收益率较低,但同时风险评级也低的理财产品,既能赚点钱,也能把控住风险。

然而,事情发生了变化。这要从理财经理向王某推荐的三种理财产品说起,当时理财经理强烈建议王某购买这三种理财产品,把好处说得是天花乱坠,王某动心了,也是自此之后,王某的投资之路急转直下,竟在19天亏损了265万!之前还说王某谨慎,但是这一次也是钱蒙蔽了双眼,一次理财投入的金额高达900万元,其中三款产品各占300万元!面对如此大额的理财产品,银行竟然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孙某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其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

王某隐约感到事情不对劲,便来咨询陈律师,陈律师明显意识到王某购买的上述三种理财产品根本不符合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建议王某赎回。当王某来到银行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当日基金账面资金为8528863元,已亏损超47万元,银行经理还劝阻王某,王某最终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为6342370.91元,这也意味着短短19天,王某共损失超265万元。巨额损失下,孙某委托了陈律师向法院起诉了该银行。

庭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辩解道其只是告知此时办理会有亏损产生,但最终是否办理赎回的操作权限在孙某手中,所以银行认为“不应承担本案孙某某损失的主要责任”。经一审、二审,案件来到了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孙某某推介三种理财产品时,并未重新对其做书面风险承受度评估,也未告知其产品的风险等级。而孙某某发现后要求赎回时,银行理财经理也未能实时告知风险,继续劝解其不赎回,继续持有,导致孙某某遭受更大损失。所以,银行对孙某某的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孙某某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孙某某本金损失2126103.27元及利息。

陈律师解读:大家可能认为王某的这个案子只是个例,但是陈律师想告诉大家,王某只是千千万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的缩影,每一年都有多少人像飞蛾扑火一样加入理财大军,最后铩羽而归。有些人可能自认倒霉,觉得时运不济,但是陈律师提醒大家,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面对不懂理财知识的投资者,把控投资风险,是要负一定责任的。那么,到底在何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对理财亏损承担责任呢?陈律师以过往办的案子和法院的裁判观点,给大家总结这几点。

未尽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简单来说,就是银行推荐理财产品时,要匹配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了解客户情况、产品特性,没有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客户,导致客户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银行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未充分揭示风险:理财产品有风险,大家尽人皆知,但是风险到底多大,这就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因此,银行负有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如果没有向客户充分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或者没有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可能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典型的情形如银行未能提供“双录”(录音录像)资料。

3. 员工违规行为:银行要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负责,如果银行员工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违规行为,如欺诈、误导等,银行可能需要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4. 理财产品不合法或未办理法定手续:如果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本身不合法或未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客户出现亏损时,银行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5. 银行过错行为:如果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不合理等,银行可能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案,涉案银行并没有对王某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也未告知其风险等级,很明显存在过错,而银行的过错直接导致了王某的巨额损失,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站得住脚。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般都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我们投资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专业性和信息获取上明显不对等。投资者趋利而为,缺乏投资理财的专业知识,基本上要靠银行的介绍,才能判断哪种理财产品符合自己的需求。所以,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义务。陈律师在最后提醒各位投资者:理财产品需谨慎,风险判断不能少,也提醒各银行:不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切记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双方努力下,我们的理财产品投资才能更稳健地发展。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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