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形加班是指人虽然不在单位 但是实际上还是在工作,他不是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典型加班,传统意义上的典型加班,就是还是在工作的场所从事着原来工作的继续,这种加班谁看着也没争议。
而隐形加班是随着很多岗位可以线上工作或远程工作而逐渐被人们重视的,下班之后,到了家里,领导又布置了任务,让你在家里完成,者虽然下班了,还是用微信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在和客户沟通,再办理公司的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在传统上就得不到加班费,甚至也不会被认为是在加班。
以前这种隐形加班,可能很多人就不去主张了,或者说主张了也很难得到支持,那么现在最高法发布了指导案例,甚至还列入了2023年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中,说的是李女士在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她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因为即使在下班时间,她也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与客户或同事进行工作相关的沟通交流。一审法院未支持李女士的主张,但北京三中院在二审中改判支持了李女士的加班费3万元,并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提出了隐形加班的概念 。
陈律师觉得有这个案例在先,以后这种隐形加班获得仲裁或判决支持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咱们广大劳动者在离职或者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完全可以就这种隐形加班提出补偿的要求。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指导案例,那么打官司还是打证据,我们要使得自己的隐形加班获得支持。还是需要基本的证据来支撑的,具体应该如何做才能够使自己的申请获得知识呢?陈律师结合自己的多年劳动仲裁的经验,给大家提示几个方面:
1. 证据收集:劳动者应保留所有可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工作群记录、考勤记录等 。
2. 加班认定标准:当前最高法提倡的认定加班的原则是“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劳动者应理解这些标准并据此准备证据 。
3. 注意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应注意时效问题,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
4.可以考虑举报先行:因为劳动仲裁和诉讼耗时会比较长,劳动者也可以考虑,先行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行政上的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并责令支付相关费用,在这个过程当中,即使单位支付也是一个很好的取证固证的一个环节,有利于之后的劳动仲裁。
如果您对隐形加班问题或者其他劳动争议的问题还存在困惑,那么您可以尝试直接联系陈律师,具体案件具体讨论交流。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