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共计有18项核心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本案例中涉及的分级护理制度是其中之一。
诊疗经过
患者于某年2月28日12时22分入住被告肾病内科。
主诉:发现肌酐升高5天;
入院诊断:1.糖尿病性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贫血)2.冠心病3.高血压病4.2型糖尿病等;
入院长期医嘱:一级护理。
3月1日晚,患者无家属陪护,当天3月2日0时5分至3时19分,肾病内科值班护士没有对患者按照一级护理要求进行巡视。监控显示:3月2日0:00:30,两名护士进出患者病房巡视。03:15:39患者走出病房,03:18:18返回病房,03:19:07按呼叫器呼叫。03:19:49值班护士进入病房查看。03:30:57值班医生进入病房并随即走出病房。03:43:46值班医生再次进入病房,03:46:18值班护士电话通知患者家属来医院。原告于4时8分赶到被告处,医务人员与原告进行了交流,值班医生介绍了患者的病情危重,要求患者家属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在抢救过程中,被告要求患者家属在《被告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上签名,签署时间为2022年3月2日04时10分。3月2日4时49分,被告宣告患者临床死亡。患者去世后,家属将患者尸体运离医院,3日后安葬。
患者住院病历记载:死亡原因为尿毒症并发脑血管意外导致心跳呼吸骤停。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诉前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都以“未行尸检不能明确死因,医患双方就死因不能达成一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还所有鉴定资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28124元、丧葬费4271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6105元,共计72694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系医疗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存在相关过错;二、被告的责任及责任大小;三、患者的损失如何计算。
首先,被告的护理未达到一级护理的要求1小时巡视1次导致错失发现患者早期症状的机会;其次,原告提出患者发病后,医生间隔12分钟以后才进入病房,在生命垂危之时,耽误患者最佳救治时间;第三,被告提交的《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签字时间为3月2日4时10分,而病历记载宣告患者的临床死亡时间为3月2日4时49分,在医院未宣告患者临床死亡的情况下,告知家属放弃尸检有违伦理,故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不等同于尸检告知书,故尸检告知上存在过错。因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有关尸检的规定,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没有有效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考虑到患者的基础状况,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完全是被告过错所导致,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患者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款2089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超哥个人观点
什么是分级护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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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护理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一,是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按照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本案中患者病情较为严重,故入院时医师开具一级护理的长期医嘱。
什么情况下适用一级护理?
2
根据《护理分级标准》(WS/T431-2023),下列病情的患者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a)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b) 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c)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d) 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一级护理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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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