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倪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1月8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固定期限自2023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8日,倪某从事语言培训工作;A公司为倪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已签订保密协议,倪某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按照保密协议的条款履行支付赔偿金;倪某违反解除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竞业限制”第1点“倪某在服务期限内或期满后离职并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自营或为A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学校教学、研究、开发、经营的相关工作,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第2点“竞业限制期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无论是否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倪某均应当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000元;如倪某私自带走A公司的原有生源(原A公司生源到倪某新服务的单位去培训等项目,视为倪某带走A公司原有生源),则另外赔偿A公司不低于5000元/人的经济损失”……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对倪某于2023年4月18日离开A公司,A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荔枝工作室成立于2023年3月30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3年9月13日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由倪某变更为倪x龙。
2023年8月2日,仲裁委受理A公司与倪某违约金等争议一案。A公司请求:1.裁决倪某继续履行双方的《保密协议书》;2.裁决倪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裁决倪某赔偿损失265000元。
仲裁委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浙杭富劳人仲案(2023)1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由倪某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2.由倪某支付卉乔违约金300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3.驳回A公司其他申请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2024)浙0111民初504号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倪某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215000元及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书》。
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和倪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八条第2点约定“乙方私自带走甲方原有生源(原甲方生源到乙方新服务的单位去培训等项目,视为乙方带走甲方原有生源),另赔偿甲方不低于5000元/人的经济损失”。首先,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倪某存在主动带走A公司生源的行为;其次,在原、被告双方对于违约金30000元无异议的基础上,A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倪某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及损失金额;最后,视为带走生源的条款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故对于A公司要求倪某赔偿2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双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书》。因《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即使协议中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予约定,但不影响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倪某在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前提下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倪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可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现有法律体系中有两个案由,一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二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项下的竞业限制纠纷。在起诉时需要明确,案件是否为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的竞业限制纠纷,若不是,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竞业限制条款签署后,员工需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就本案例而言,公司与员工在违约金之外签署了“私自带走原有生源赔偿不低于5000/人的经济损失”,公司需在诉讼中举证员工存在主动带走公司生源的行为,且在双方已约定并认可违约金条款情况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损失金额,法院无法支持该诉请。从诉讼策略角度讲,该条款涉及“私自带走原有生源”作何理解以及举证问题,而且违约金已约定,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及损失金额也需要公司举证。从实际出发,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能减少多重举证的麻烦。
此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会自动解除,若因公司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请求解除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约定并不会自动解除,员工仍需遵守该协议/约定。即使员工已支付违约金,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