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吸烟导致被烧伤算工伤吗?

人力资源那点儿事 2020-08-29 14:54:17

案例1:朱某系港安公司员工,某天在工作中操作使用油漆翻新外墙,在休息期间由于吸烟而引燃身边的天拿水导致身上衣物着火燃烧。朱汉昌要求认定工伤,但是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违规吸烟导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员工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当具备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烟的常识。双方经过人社局、法院连续多次诉讼。

结果:广东省高院支持人社局认定朱汉昌为工伤的决定。

本案中,广东省高院认为,朱汉昌工间休息时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体疲劳,也是一种休息方式。朱汉昌所处的工作场所存放易燃物品,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客观因素,但公司对该工作环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观原因。以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关键点

一是:朱汉昌涉及工间休息时违规吸烟,因为工间休息确属整个工作的一部分,不能否认是工作时间。违规吸烟不是重点,因为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员工有过错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二是:“吸烟是否属于生理需要”,因为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导致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虽然喝水期间、上厕所期间纯属解决个人问题,不是工作,但它们是必然要产生的行为,因为是生理需要,所以认定为工作原因的延伸,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同理,“吸烟”如果是被认为是生理需要,是必然要产生的行为,那么本案认定为工伤是合情合理的。

员工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抽烟导致点燃工作服算工伤吗?

案例2:谈某系浙江宁波某公司员工,2010年1月13日下午,谈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顺手点上了一根烟。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谈某的这根烟居然点燃了自己身上的工作服。原来,谈某在公司所在的岗位是固化剂生产岗位,工作服上沾着易燃物。谈某被自己烧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最终幸免遇难。

后来谈某康复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结果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谈某不服上诉法院

宁波鄞州法院认为谈某不符合工伤认定,谈某的起诉被驳回。

庭审中,谈某称,事故当天,他抽烟是为了提神。“那几天,我在公司加班了好几天,身体过度疲劳。”由此,谈某将抽烟定位为“生理需要”。

公司辩称,谈某所说连续加班过度疲劳的情况不属实。而且公司也明令禁止,上班期间,不能抽烟。“他私自抽烟,不属于工伤范围。”

结果:

宁波鄞州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工作时间的抽烟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那么,什么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呢?一般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保护。但是,本案中,谈某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所需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特别是,抽烟的行为和兴致,已经有别于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认定这个行为导致受伤属于工伤。

总结:

上述两个关于工作时间吸烟的案例,一个认定为工伤,一个不予以认定工伤。关键争议是“吸烟是否属于生理需要”,涉及到工作原因广义的理解,即广到什么程度,这显然是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和裁判者的爱好、生活喜好、生活经验等都有紧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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