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古有之|战国时,有些小国是负责搞笑的

通鉴锐圆 2024-02-25 07:52:19

周赧王三十二年(公元前283年)

卫嗣君……又使人过关市,赂之以金,既而召关市,问有客过与汝金,汝回遣之,关市大恐。

卫嗣君的逸闻逸事还不少。

卫嗣君派人向关市的收税官行贿,然后再把这位税官叫到规定的地方让他说明规收贿情况,税官和那位县令一样,惊恐中感觉上天似乎长了眼睛。

卫嗣君发现略施小计,就能破一件大案要案,心里美得很。

这种典型的“钓鱼执法”或“挖坑反腐”只能偶一为之,连第二遍都不好使,风声一传出去,全体贪官污吏立马警觉,改邪装正,装上一段时间,再回头变本加厉。再说,卫嗣君也组织不起庞大的专业团队确定钓鱼对象,挖坑设伏,就算有这么一帮人专业干这个,时间不用多久,打虎队就和老虎们私下勾兑起来了。最后的结果大概是:卫嗣君这里反腐“捷报频传”,平时没靠山没帮系的倒霉蛋被当点心吃掉了,整个官场表面上肃静实际上翻腾。

好了,扯远了。

其实卫嗣君“钓鱼执法”和商鞅的“立木取信”底层逻辑是一致的,就是做一个典型榜样,或者叫事件营销,把自己的政治意图迅速地传播开。商鞅是通过奖励来解公众之惑,卫员君是通过惩罚来恫吓官场。老百姓解放思想可以积极参与为政者的改革,官员们一看到上司玩恫吓自己马上玩潜伏,在官场上,这些都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谁唬谁呀?

现代社会讲究司法证据的客观性,也就是作为呈堂供证不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应该也必须是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自然留下来的,因为只要允许“制造证据”,就会在实践中出现诱导惯犯重复犯罪的情况,这样虽然可以将犯罪分子人赃并获,也可以让一个清白无辜的人被污为罪犯,即使在成熟的法制社会,技术手段再高明,都有可能无法甄别“为惯犯制造犯罪证据”和陷害良民的区别。

宁肯错抓好人也不放过坏人,宁肯放过坏人也不错抓好人,在人类漫长的司法实践中,这个选择题的答案慢慢地倾向了后者,这不光是观念的进步,也是技术的进步,是技术的进步支持我们可以坚持进步的观念。

在卫嗣君的头脑里,没有这些司法问题,他思考的是政治问题。不管是“好察微隐”还是“钓鱼执法”,他希望通过一些手段让自己看上去更英明,也让他的国家管理得更清明。这些手段是从法家学术或治国理念中派生出来的,秦国学习运用得好,灭了其他国家统一天下,卫国生吞活剥,自己给灭亡了。但是中国正统的历史学家,对法家的学术和观念是不认同的,甚至是瞧不起的,他们可以骂秦国无道,但不能瞧不起秦国的崛起与强大,但对卫国和卫嗣君,他们就不用客气了,用极尽嘲讽的口气描写卫嗣君的自鸣得意。

法家和儒家都是为帝王家服务的,只不过法家是天然的“执政党”,法家基于人性,主动站在帝王的立场,大臣该怎么防范,刁民该如何管教,一通balabala;儒家在先秦是“在野党”,孔子劝帝王信仁义得永生,孟子则实话实说:“君视臣如草芥,臣视君如寇仇”,还说:“只闻诛独夫,未闻弑君。”后来儒家也进入体制了,就开始强调忠是硬道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立场也完全站在帝王家了。

儒法是一体的,汉宣帝对儿子说,汉家制度,王霸杂用(不要读成王八乍用)。王道(儒家这一套)要公开讲,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霸道(法家这一套)要经常用,但不能说不能说就是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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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鉴锐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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