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企业的死亡,都是以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牺牲为前提的,这应该是一种不争的客观存在。但可悲的是,这些为企业死亡做出牺牲的人,往往却又并不是企业具体经营环节导致企业死亡责任的应该承担者。而且,这些为企业死亡作出牺牲甚至殉葬的人,目前还缺乏准确的界定标准,成了企业领域的无名英雄。所以,客观的清晰企业内部责任关系与责任形成机制,不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也应该是客观评价人在企业内部责任与价值贡献的基础,同时也应该是清晰导致企业死亡责任、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健康可持续繁荣的关键前提。要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与客观的责任承担者的落实是基础。只有这个基础落实的比较清楚,企业非正常死亡的责任,企业非正常死亡涉及的责任主体与受害主体才会清晰,也才能尽量避免企业非正常死亡。
就这样一个有着更多无名英雄做出牺牲的企业环境,人们对其在实践中的看法,却几乎更多的与奸商(奸商形成的诱导因素、提升企业形象后面论述)等不良词语联系在一起。如果说企业是一个对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法人,而且在死亡时还会以相当一部分人做出牺牲为代价,按道理应该得到尊重,至少让作出牺牲者得到安慰,但是我们却并没有找到可以安慰他们的依托基础。现代社会,即便是有人犯法,也仅仅以具体人为对象进行评价。没有以泛人概念为对象进行关联整个人类评价的习惯,更已没有了诛灭九族的关联。但对于企业领域不良行为的评价,却并不是以具体企业为前提来进行,往往以泛企业作为目标,进行口诛笔伐。心理上诛灭九族的意识,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人逝世还有个追悼会,寄托哀思,追忆贡献。谁来追忆一个对社会在某一方面进步做出贡献,追忆这些做出贡献的企业在自身死亡时,还要以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再损失为代价的这部分人所做的牺牲。但这些人,往往却又并不是应该直接承担、能承担企业经营责任的人。这些对企业做出贡献、在企业死亡时又做出巨大牺牲的人(以银行负债来承担责任的,与企业投资人自身投资承担责任要相区别),至今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界定标准。从实践来看,这种现象的存在,企业内部责任不清,犯错责任转移的混乱现象,是导致企业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
从实践来看,企业模式类别模糊,简单企业主类模式理解,是企业进入可持续良性发展轨道的最大障碍。而且在现实企业环境,由于缺乏有效的责任传递机制类理念,人们也在不自觉地维系着这种模式的理解。作为环境现实,大家都在努力着试图走出这种责任不清,导致企业难以可持续延续的死胡同,但却并不得法。老板制观念这种“锁定责任者”的形式,成了企业领域最常见的封建残余表现,在保护与摧残之间倍受熬煎,其结果却并不得法,因为它不符合实际。保护者是为了责任落实,但却导致的是无辜者也成了替罪羊;摧残者认为不能有效代表生产力前进的方向,随意解放生产力行为,却导致企业实际经营环节责任应该承担主体的逃脱,使企业责任承担主体实质上缺位。
这种责任承担者界定的假象,我们从企业实际可以方便的看出来。如果锁定的责任者“老板”想交接,企业投资形成的无形价值环境,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会让企业权力难以传递下去。这说明了什么呢?至少说明企业的真正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老板”;想置换,投资形成的无形价值资源的转移流失,会让企业背上巨额负债,这同样也说明企业的责任应该承担者,不一定是“老板”个人。所以,在企业领域的责任主体落实方面,现实一直在痛苦的不得法的坚守,与不断的价值转移创新设立反复成为常态之间进行。民主自由共和,并不只是国家层面的一个招牌。民主自由共和,也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可以缺失,或树立一个假象责任主体来追究,就可以达成目标。我们必须清楚,企业内部环境客观的存在着资源配置与具体经营两个责任环节。所以,企业内部的责任机制,只有用现代的观念彻底洗涤,才有可能净化出责任主角。才可能少一些冤魂,才能规避“老板”成为替罪羊类假象的唯一责任人、也往往是假象责任人的尴尬,才能避免“喌个木偶”逃脱责任的“胜利大逃亡”现象对企业包括他人以及社会环境的伤害,企业无辜死亡的现象有所缓解,企业股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更加清晰,“老板”与企业真正的分离,使多主体环境的企业真正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创新发展之路。也才能使逃离实体经济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经济动荡现象有所改善,使实体经济类企业长期成长形成历史积淀担当大任具备环境条件基础,使目前消蚀企业可持续发展进步依托基础的现象得到遏制,奠定“保持已有,创造新有,不伤害原有”的不断创新繁荣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