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西安龙湖小区8岁女童坠井,物业疏于管理要坐牢的!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9-25 07:46:35

西安龙湖小区里那位8岁的小姑娘掉消防井了,这种事简直让人看着心疼啊!听说这事还是去年小区业主提醒过的,可物业就是不当回事儿!

这事发生得真够吓人的,就在前几天晚上八点钟,那个8岁的小孩子跟小伙伴玩儿捉迷藏的时候,没踩稳,直接掉进咱们小区绿化带那边的消防水井里面去喽,结果还没救回来。

有小区业主告诉我咱那边的这口井可是挺深的,足有8米那么长,里面的水更是深得能淹过两米,而且水井连个盖子都没有,也没个把手啥的。当时有好几个家长想下去救人,可惜最后还是没能把她给救上来。

我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心里真是难受

极了,因为我自己也是有女儿的人,所以特别能理解那位家长的心情。

最气人的是,早在去年的时候,就已经有业主提出来这个消防井的问题了,可龙湖物业他们却像是没听见似的,根本就不管不顾!

你看看上面那张图片,就在2023年9月17号那天,业主们还特意发文反映了这个问题呢!龙湖物业他们肯定是脱不了干系的,千万不要和解!那些相关的物业应该坐牢!

去年在西安曲江那边就出过类似的事儿,结果现在又在西安这边发生了,这物业公司的态度真的让人心寒呐!

事故发生之后,还有网友说他们小区的领导要求把消防井的井盖刷成黄色的。

看到那个小姑娘的妈妈哭得那么伤心,我也忍不住跟着哭了起来,真心希望小姑娘的妈妈能够早日从失去孩子的悲痛中走出来。

对于这件事,物业100%要坐牢的!

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做好安全措施。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工作人员不作为,给全体业主带来了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隐患。物业公司放任对消防水井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建议有关部门,给物业公司给予严惩。

本案系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侵权责任事故。作为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费后,放任对消防水井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重点为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依法治裁,不仅是对事故责任方的法律制裁,更是对全社会紧绷安全生产之弦的一次深刻警示。

刑事部分: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管理人

物业公司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因而发生亡人的安全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管理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依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型的过失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因此,“疏忽大意”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以及行为人的“疏忽大意”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1.“应当预见”的认定

  预见的含义是指能预先料到的见识,刑法语境下“应当”则意指行为人具有义务,故刑法中“应当预见”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是否具有预见义务,二是是否具备预见能力。同时,预见义务和具备预见能力的认定存在先后顺序,如行为人无预见义务,即使行为人具备预见能力,也就不构成过失犯罪。

  预见义务的认定。预见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定的预见义务,如安全法规中安全规则,行业规章制度等;二是公序良俗形成的预见义务,对于没有井盖的危害后果应具有预见义务等;三是先前行为引发的预见义务,行为人对儿童的危险行为应当负有预见义务。

  预见能力的判断。对于行为人预见能力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在其年龄、身体现状、智力水平、知识技能等现实条件下,行为时是否具备预见危险或危害结果的主观能力;另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在案发当时所处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案发地的客观条件等因素下,是否具备预见危险或危害结果的客观可能。本案中,物业公司明知存在致命危险也未提示、阻拦,整改管理养护这导致可以预想或预料到踩上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在本案并没有超出正常人的理性认知范畴的情况下,物业法人,实控人,管理人具备预见能力。

  2.行为人“疏忽大意”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即使行为人属于“应当预见”的情形,“疏忽大意”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认定边界也还需考虑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如并非行为人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不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审查证据标准应依次是以下三点:一是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预见义务;二是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具备预见能力;三是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预见义务,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

如以上三点均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能够认定物业法人实控人管理人系“疏忽大意”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物业管理人就具备预见能力,应当判决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管理人有罪。

二,民事部分物业公司失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物业公司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对受伤人员给予相应的赔偿。

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什么

1、建立物业档案:物业管理公司会建立一个物业档案,包括物业设计施工图、住户档案、物业产权档案、电子信息档案等,方便服务于住户,为住户提供一个全面安全舒适居住环境。

2、负责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对住户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其中包括对严禁改动的墙体、承重结构、外观等,对装修队伍管理、对装修垃圾实行清运、保洁管理等。

3、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保洁区域包括除住户进户门以外的所有公共部位,如楼梯道、小区大道、小区广场等。

4、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管理:物业需定期开展对小区路面保洁、对花草树木养护修剪、杀虫施肥、补种栽植等工作,同时添置了部分设施用于路灯、大道照明设施及局部亮化的管护工作。

5、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物业管理的设施设备主要包含供电线路给排水管网、二次生活用水加压设备、各类配电设备、电梯、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住户才能生活的安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行政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国各地的物业公司都能提高警惕,别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了,小区里的井盖可得好好看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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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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