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物业犯法,骂业委会不犯法?
业委会主任起诉业主侵犯名誉权输了官司
何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金色兰庭小区业委会主任,刘某、潘某某、王某某是该小区业主。刘某、潘某某、王某某(三被告)在台州19楼网络平台上对业委会主任何某(原告)发布阴阳怪气,带侮辱性的言论(附后),何某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将上述三人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三人公开赔礼道歉。出乎意料的是,一审法院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2024)浙10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输官司的原因:法院认为业委会主任气量要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来源于金色兰庭业委会在管理小区物业过程中,小区业主包括刘某、王某某等向小区业委会主任何某提出质疑而被其移出业主微信聊天群,引发包括刘某、潘某某在内的业主或住户与何某在微信群里相互辱骂,继而刘某、王某某在台州19楼上发帖以及潘某某跟帖的事件。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为小区业主服务,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金色兰庭业委会成立后的确为小区各方面带来了很大的改善,小区也因此被评为示范小区,业主、住户应当承认、尊重小区业委会的付出。
当然,业主对业委会工作享有监督权,刘某、王某某等业主对业委会采取的一些措施提出质疑,系作为业主享有的监督权,为小区更好发展提建议,何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应对业主的质疑进行解答说明,回应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并负有适当必要的容忍义务。
当然业主即便行使监督权,也要方式、方法得当。本案的各方却因处理方式不当引发成相互辱骂,进而在台州19楼发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双方均应予以否定评价。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案涉各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证人证言,综合本案发生背景、各方过错以及各方深刻反思、真诚认错并出具悔过书、保证书等情节,考虑案件系涉小区日常物业管理事务等民生事项等因素,并据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一案中的悔过书系刘某亲笔书写,其承认在台州19楼发布不当言论,悔过认错,并对自己的行为致歉。为消弭影响,化解矛盾,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出具致歉信向何某致歉。
王某某在台州19楼的发帖多数为发布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后发表评论,发帖内容多涉及王某某就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向何某提意见后,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后被何某移出群聊的经过,王某某发言也系针对业委会主任何某管理小区事务的做法提出异议或批评。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侮辱和诽谤名誉权的程度。
综上,一审法院对被告确实存在不妥之处的言辞,予以否定评价,但驳回了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容忍被骂是业委会的义务?原告何某认为,被告事实上已经认定了侵犯事实:“2020年8月底至12月底,刘某在台州19楼网络平台上发布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论,主观上具有损毁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是在一审判决的时候,将诽谤、辱骂解释为意见建议,违反宪法人权规定,认定业委会主任何某负有适当必要的容忍义务。
只要是智商正常的人都可以分辨是提意见建议还是诽谤辱骂,一审法院混淆区别,将诽谤辱骂曲解为提意见,以监督名义行诽谤之实才是事实。
一审法院声称的业委会主任必须对侮辱、诽谤容忍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业委会主任也是人,享有基本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业委会主任何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判决有误,决定上诉!到底什么是提意见、质疑和批评?在公开网络上能不能这样做?接受适当必要的“挨骂”是不是业委会主任的义务?
↑一审判决书截图
“挨骂”并不是业委会主任的义务。业委会主任的职责主要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监督物业管理的实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责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业委会主任可能会因为处理小区事务而面临来自不同方面的批评和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挨骂”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业委会主任在执行职责时,应当以业主的利益为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积极与业主沟通,减少误解和冲突。
此外,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责时,也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业主的利益和法律规定。如果业委会主任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不满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
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怏怏不平的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
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为妥善化解纠纷,民一庭法官壮蓓承办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释法析理,同时明确指出,刘飞的行为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矛盾,应当理性表达,而不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当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业主微信群辱骂物业经理被拘三天
吉林省德惠市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很多人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转发:德惠市一小区业主在微信群内辱骂物业经理被拘留三天,因为微信群骂人被拘留可并不多见,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来看看。
“今年5月,小区5号楼的业主打电话说平房车库上面全是垃圾,物业经理随后赶过去清理垃圾,清理完后路过这位业主家开的发廊店门口。这事也赶巧了,之前她家发廊因为用电问题被电力部门掐电了,她家偷摸把电恢复使用了,物业经理走过她家门前后,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去他家检查这事了,业主就以为是我们‘告密’了。”物业经理说。随后这位业主竟然在有500人的业主群内开始对她进行辱骂,辱骂的字眼实在无法入眼。报警之后,当地警方随即迅速处理,骂人的业主也因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业主微信群侮辱物业女性员工被拘十日
近日,家住壹号公馆的陈某因其不满物业服务,在自建的业主微信群(成员约500人)内公然发表侮辱物业公司女性员工的语言,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一直视业主为家人,一直勤勤恳恳地为他们服务,然而他们却如此恶毒地用语言攻击我们,家人甚至劝我不要再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了”,物业服务人员李女士说。
气愤之余,李女士以及其他女同事选择了报警,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迅速展开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得知陈某被依法处理后,小区物业及其员工对公安机关从快从速依法为他们伸张正义表示感谢。
骂物业犯法,骂业委会不犯法?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微信群侮辱物业经理 一名业主被判公开道歉近日,雁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群内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的纠纷案。业主张大爷因在小区微信群中对物业公司经理发表侮辱性言论,被判在群内公开道歉。
王某系某小区物业公司经理,且居住在这个小区,张大爷亦在此小区居住。
2022年,张大爷在“某小区全体住户群”和“业主统计群”的两个微信群分别发送了对王某含有侮辱性的言语,而王某并不是“某小区 全体住户群”和“业主统计群”的群成员。
2023年年初,王某是在其他人员询问事情原委并将群内信息截图发送给她时,才获知张大爷发送前述信息的相关情况。王某认为张大爷在上述微信群对其侮辱和诽谤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张大爷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大爷是居住在小区的人员,王某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即使张大爷与王某所任职的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等事宜存在矛盾,该矛盾也不应波及履行物业公司职务行为的王某,更不能以侮辱性言辞贬损王某名誉。故对王某要求张大爷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而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王某并未提交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大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小区全体住户群”和“业主统计群”微信群中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向王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声明保留一日(如逾期未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王某申请,选择一家西安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张大爷负担)。
后张大爷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用于沟通交流的社交平台,用户应当切记谨慎言论,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什么是名誉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予以“特别关注”,其中明确了名誉的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民法典》第1024条,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事主体,同样享有名誉权。
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发牢骚不是言论自由吗?为什么会构成名誉侵权?如何区分正常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
网络的言论自由程度高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相冲突时有发生,而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点?答案是坚持客观公正标准,注意区分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和无中生有的污蔑和诽谤。《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业主群中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构成名誉侵权。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名誉侵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1)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当然,名誉侵权行为必须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
(2)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名誉侵权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可以要求制止正在遭受的人格侵害吗?
当然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为防患于未然,《民法典》第997条明确了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