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最近注意到一个新闻,每个字都认识,但放到一起硬是看了好几遍才看懂什么意思:大学生冒充小学生,诱骗女生“骑大马”。虽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是这样的怪事还是头一回听说,以防有些人想象不到这个画面,陈律师放个“骑大马”的图在下面。
据报道说是,南京农业大学的一名大四学生在网上冒充家长,“给自己的孩子找玩伴”,以此为由诱骗了多名女大学生来应聘兼职,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所谓需要玩伴的孩子竟是他自己,想必这个大学生也是身材玲珑,要不然也冒充不了小学生。而他陪玩的要求也更是令人瞠目结舌,竟是让人陪自己“骑大马”,也就是让他骑到女性的肩膀上,在“骑马”的过程中,趁女生不设防,借此进行一些搂抱、亲吻、抚摸的行为。看到这,陈律师隐隐觉得这孩子可能受到了原生家庭的影响,导致心理有点扭曲不健康。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名男大学生的行为是否已经违法犯罪了呢?
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规定,要构成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也就是能达到强制的要求,然后再加上猥亵或者性侮辱的行为。
那么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欺骗的方法,很明显不属于“暴力、胁迫”,那属不属于其他强制方法呢?很多人认为不属于,陈律师经过在案例库类案检索后认为是属于的。
比如,陈律师在检索的时候注意到这样一个案子,广东省佛山市张风华强制猥亵潭某某案,张风华作为主任和谭某某的带教老师,以教按摩和治疗为由,强行抚摸、按压谭某某的胸部和下体,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法院认定了强制猥亵罪。在这个案子中,同样,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而是利用特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采取欺骗的方式,故意让对方陷入错误认知,从而在对方看似“同意”实际内心抗拒的情绪下作出猥亵行为。
此案与本案十分相似,骑大马案中,也是利用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雇佣关系,采取欺骗的方式,让对方陷入错误认知,从而方便作出猥亵行为。因此陈律师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满足“强制”的要求。
虽然强制的手段达到了,但是定性为刑事上的强制猥亵罪,陈律师认为有点勉强,因为这个猥亵程度较轻。陈律师也很同情这几位女生的不幸遭遇,事后回想起来肯定也觉得恶心,但是经过检索案例发现,强制猥亵的定罪内容往往情形要比这更严重:比如在(2019)鲁09刑终316号中,行为人脱下被害人的连衣裙和胸罩,并用手摸姜某的乳房及阴部;在(2016)甘09刑终53号中,行为人尾随被害人进入女厕所,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抚摸被害人的下体,导致何被害人受伤;在(2023)京0101刑初103号中,行为人对被害人以搂抱、亲吻嘴部、摸隐私部位等方式进行猥亵等等
列举的上述刑事猥亵行为明显要比骑大马要严重,虽然达到刑事入罪标准有点勉强,但是很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具体细节陈律师也不清楚,所以如果骑大马的过程中,没有发生别的,那可能也就口头教育一下,如果借此用私密部位触碰,抚摸、搂抱、亲吻女生,那有可能构成猥亵违法。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