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女士举报后续!“事后情侣”还能定强奸罪吗?

涵涵聊社会 2024-06-05 01:50:46

强奸,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强奸行为发生后,一般也比较容易定罪。但是,无独有偶,总有特例发生。近日,山东葛女士在某社交平台多次发布视频,实名举报济南交警刘某存在强奸、出轨、受贿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当地纪检监察组调查后,认为刘某只是违反生活纪律。凭什么呢?很多网友义愤填膺表示很不服气,认为此次调查恐有内幕。

交警查办刑事案件难排众议。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交警一般不直接查办强奸案件,更多情形是在执勤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移交给相关公安机关。不怪网友多想,尽管从效率的层面上讲可能容易查找犯罪线索,提高办案效率。但是,由交警查办有关交警刘某的强奸罪,怎么看都着实耐人寻味。

目前纪委部门已经受理此事,我们暂不妄加揣测。而今天陈律师就事论事,先来谈谈葛女士指控的第一个罪名——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一个关键前提是,犯罪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换言之,刘某需要在违背葛女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此时,方可构成强奸罪。我们可以看出来,“违背妇女意志”不仅包括表面上妇女的躲避与拒绝,更重要的是指强奸行为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是否违背了葛女士真实意愿?

在葛女士案中,据其回应,交警刘某在2020年3月一次醉酒后强行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这客观上违背了葛女士的性自由。此时我们需要具体看,交警刘某有没有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导致强奸行为必然发生。据此,才可能认定刘某犯罪。

该聊天截图无疑成为此案的重要证据。在聊天截图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交警刘某自认了在葛女士醉酒状态下,“强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在妇女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事后女方也认为违背了自己意愿的,应当构成强奸罪。例如,在2016年7月重庆市一网约车驾驶员趁程某醉酒严重,不知反抗之机,脱掉程某裤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获刑一年半。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

这样看的话,监察组不支持葛女士的举报似乎无法可依,实在难以让人信服。但事实上,我们还忽略了一个可能导致情况反转的关键事实——事后双方成为情侣!

“事后情侣”还能构成强奸罪吗?

当发生强奸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事后成为情侣,那所谓的“违背妇女意志”还存在吗?“强奸”是否已经转化为“通奸”,继而不具有犯罪性质?这应该是许多网友的困惑之处。

陈律师来告诉大家,强奸行为有可能转化成通奸行为,进而不成立犯罪。虽然第一次性交违背了妇女意志,但是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在事后女方未告发,反而“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的情况下 ,该男子并不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葛女士事后与交警刘某成为情侣长达一年,能够体现出其事后“多次自愿”,很难被认定为强奸罪,除非有十分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一次性交实属强奸。而这此时的证明标准显然需要高于单纯的强奸定罪问题。但可惜的是,已经过去4年,不用说当时葛女士是否多留了一个心眼留存完整证据,与交警刘某成为情侣一年内证据是否仍能被完好保留,连四年后证据是否仍存都是很难说的。

事实上,该司法解释为不定罪留出了空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正如网友激烈讨论的,在现实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在事情败露后担心个人名誉受损,或者突然翻脸后关系恶化,或者因自私自利而推卸责任,嫁祸他人的情况确实存在。而如果仅仅把妇女“告发”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便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倾斜保护不代表双方对立不平衡。女性由于与男性的天然力量差异,在一定情况下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但是,若对于一些事实视而不见,以严重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也是违背了倾斜保护的初衷,容易造成男女对立的扭曲思想,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男女行为本就十分复杂,个人情况与理性保护时常被杂糅混淆。如何在尊重双方情感的基础上进行个人权益的保护,或者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探寻双方的真实情感是很难把控的。因此,虽然该司法解释存在某些疑问被废止,但是其体现的思想观点仍给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价值。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0 阅读:0

涵涵聊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