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解读面对校园霸凌自我保护的法律利器——如何用好正当防卫

涵涵聊社会 2024-06-02 02:53:57

关键词:初中生 厕所围殴 校园霸凌 正当防卫

今天是国际六一儿童节,在法律人眼里,儿童这个词更接近于未成年,正好陈律师最近注意到了最高法发布的一个未成年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在今天分享给大家,尤其是宝爸宝妈们,更应该了解学习,让自己的孩子懂得如何在面对校园暴力时保护自己。

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所以是校园暴力频发人群。今天这个案例也是发生在湖南省的某个中学。

江某在春游时与同班女同学聊天,结果被该女同学的男朋友胡某看到了,认为江某在招惹自己的女朋友,于是“冲冠一怒为红颜”,产生了殴打江某的意图,于是找了几个同学一起在厕所里等江某,又找了几个人去教室把江某带过来,江某被迫从教室赶往厕所,但是江某也并非任人宰割,找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刀藏在衣服里。

果然,厕所里,胡某一行等15人把江某围住,有勒脖子的,有骑在身上打的,有在旁边拳打脚踢的,1vs15,赤裸裸的群殴啊。在被殴打中,江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了一人腰背,划伤了一人大腿,然后众人散开,散开后,江某也停止了挥舞,从地上爬起来,背靠墙面坐在地上,结果又来一人给了江某一巴掌,江某又转身向其腹部刺一刀,又来几人再次殴打江某后离开,受伤的几人随后也被送到医务室治疗。

经鉴定,二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之后,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虽然本案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利,一审的时候,湖南省吉首市检察院并没有以不起诉处理,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宣判后,检察院不服,认为裁判结果过轻,还提出了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这才撤回抗诉。

这就说明,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实是有争议的,至少检察院认为应当负部分刑事责任。

这些年来,经过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及电影的宣传,大家对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概念多少也有点印象,但可能也只停留在“有人打我,我反击回去,就没事”的简单理解。其实,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复杂,有很多要注意的点。今天陈律师就借分析本案来给大家详细说说正当防卫。

1.防卫意图。指的是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采取了防卫行为。一般认为,这个合法权益指的是生命健康法益,但是于欢案告诉我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也能成为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但是在本案中,这一点没什么争议,15个人打一个人,生命健康法益却是受到了现实紧迫的威胁。

2.防卫起因。这个指的是对面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透露出的案情来看,15个人打一个人,在江某都掏刀劝退他们的情况下,还能接二连三的攻击,如果没有刀具反击,不敢相信15个人能把江某打到什么程度才肯停手。面对这样敌我差距悬殊的严重现实不法侵害,完全可以实施自卫。

3.防卫时间。自卫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也就是说,不能提前自卫。在本案中,江某在被逼往厕所前,也已经被威胁恐吓过“找人打你”,想必在被那7,8个人带去厕所的路上,也隐约知道了自己会面临什么样的出境,比较庆幸的一点是,他没有提前自卫,没有在教室的时候对那几人直接拿刀逼退,甚至在厕所里也是,并没有见到一群人围堵自己就开始拿刀刺人,而是自己被结结实实地打了一段时间才拿出刀来。如果防卫时间提前,就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4.防卫对象。这是指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本案中,受伤的都是参与群殴的人,而且谁靠的近,打得狠谁受伤,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防卫结果。指的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实,陈律师在读这个案子的时候,觉得争议比较大的点可能就在于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防卫人带有利器,且造成了二重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而防卫人本人并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在于欢案中,相似的是,于欢也是在被一群人看管在一个封闭的空间,然后被实施暴力,于欢拿刀挥舞,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最后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为什么本案中没有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呢?

首先,不能简单得根据死伤结果来认定防卫是否过当。而是要综合全案情况,防卫人当时的处境来判断,本文中有两段江某反击的场景,我们一个一个来分析。在上文中,陈律师也提到了,在防卫时间上,第一次是江某是情急之下,逼不得已,再不还手就要撑不住的情况下才从衣袖里拿出刀具向四周挥舞,逼退了一群人;第二次是自己爬起来靠坐在墙面上,有人从后面给了他一巴掌,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江某都拿出刀来了,而且还有人受伤了,识相的话是不是该离远一点,偏偏还往前冲,说明气焰十分嚣张,如果不还手,只怕会挨的更狠,甚至还要为受伤的兄弟报仇,因此,江某给后面那人来了一刀。

其次,在防守手段上,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案情中的一个词“挥舞”,当拳脚劈头盖脸从江某四周袭来,江某根本来不及看清是谁,只能为了自保在自己四周挥舞刀具——谁靠的近,谁打我,谁就挨刀子。而不是有目的、针对性地伤害某人。

所以,综合这个案情来看,江某没有在被挨打前去伤害意图霸凌自己的人,而是在情急之下,对于离自己最近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来自卫,而不是主动攻击,手段也有所节制,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

读到这里,各位家长心中可能也都松了一口气,觉得自己的孩子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没错,这是法治的进步,但是陈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家长,如何拿捏好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及防卫过当的限度,把握好一句话“仅是反击,仅是自卫,无需泄愤,无需报复,点到为止”,这样才能在司法认定的时候,更多的细节朝你们这边倾斜。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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