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传统行业的衰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转型与生产方式转变的危机。转型就需要资金,而税收往往是企业的一块“心病”,大家都想多挣钱,少缴税,因此在新闻里各种明星大腕偷漏税事件频发,甚至出现了某明星偷漏税几个亿的惊天大瓜。企业也一样,不少企业为了让资金更加充裕,更好地度过转型难关,于是将目光放在了“税收上”。问题是避税手段一旦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逃税罪便是上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的刑事风险之一。
本罪的典型案例是中银绒业董事长马某国逃税案,中银绒业出于逃税的目的,与8家公司签订了近500份虚假的购销合同,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将自己的应缴税款压到最低。最后结果是这近500份合同的标的额达到了8亿元,逃税金额达到1.2亿元,案发之后中银绒业的董事长马某国受到刑事指控,该公司也面临重创。
到这里,有网友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网上那么多有钱人逃税,怎么也没见到几个人坐牢呢?关于这个问题,请听陈律师慢慢给您讲。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对数额有一定要求,至少要求逃避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缴纳数额的10%以上。因为立法修改后将逃税罪的处罚中行政处置程序前置,大部分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齐应缴税额以及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从而避免了刑事处罚。因此才会出现网上曝出了大量逃税的名人,但是他们却无一人坐牢的原因。
下面,陈律师就结合案例,从为被告人辩护的角度为大家讲解一下本罪。
一、从构成要件角度看逃税罪成立与否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需要与暴力抗税行为进行区分,因为本罪在手段上要求行为人采用的是欺骗与隐瞒手段,不能是暴力手段。如果被告人没有采用欺骗与隐瞒手段而是税务局人员疏忽,没有收走税款,那么被告人也不构成本罪。且本罪的成立逃税的比例需要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犯罪不会构成本罪。如果属于单位意志而不是被告人的意志,则需要追究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责任,不能一盖追究企业的法人责任,很多法人并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逃避缴税的非法获利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行为人如果是因为公务繁多而一时忘记了缴税,那就不属于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从立案标准角度看逃税罪成立与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再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那就无法逃脱刑事责任了。反过来讲,被告人第二次逃税数额达不到各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
三、注意罪与非罪问题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逃税是结果犯,被告人的行为应当造成了某些后果,如果逃税行为没有造成某些后果的话,就不构成逃税罪。其次要注意逃税与漏税的关系,漏税不是故意的行为,而逃税则是故意的行为,因此漏税不构成本罪。最后,要区分逃税与避税。避税是采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达到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这是合法的行为,不能将避税与逃税等同起来。
到这里,陈律师就将结合案例将本罪的辩护要点为大家讲解完毕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陈律师。我将为您提供最细致的解答!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