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在日常生活当中并不罕见,有学者统计过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上网的公民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诈骗行为。普通公民缔结买卖合同等产生的诈骗到底属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畴呢?带着这个疑问,陈律师今天为大家讲解上市公司在融资过程中需要避免触碰的另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的典型案例是周某明等合同诈骗案,本案又称为上市公司高管合同诈骗第一案。周某明等人不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和资格,但是却假装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用欺骗的手段与上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最后将上市公司“掏空”。本案主犯周某明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那么,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呢?如何判断一项诈骗到底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呢?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中“合同”,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民法典》中所规定合同类型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的,以及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与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通常不应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下面,陈律师依旧结合相关案例,从为被告人辩护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一下合同诈骗罪。
一、从构成要件角度看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
从侵犯客体角度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包括国家对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这种复杂客体的情况,律师在辩护时一般不会选择此处着手辩护,因为规定过于宽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也十分宽泛,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注意,此处的单位可以是任何单位!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处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占有或者不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时,只是出于报复等原因,让相对人受到损失,没有非法占有相对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就不构成本罪。
二、从立案标准角度看本罪成立与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对于诈骗的数额规定较为宽松,金额为二万元对于经济类合同来说是很低的,因此被告人一旦触及本罪,想要从立案标准角度出发认为犯罪不成立是很困难的,但是不排除有成功的情况,前提是涉案金额较小。当然,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虚构情况进行诈骗,只是进行了一定的夸张性描述,大概率也是不会构成本罪。
三、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问题
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间的关系,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行欺诈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辩护时将此处进行区分十分重要。当然还要看当事事人在缔结合同后到底有没有缔结合同的诚意。如果被告人缔结合同后在为履行合同做努力,只是不能够完全履行合同,那么对其定性就应当属于民事欺诈,不应当属于合同诈骗。最后还要考察当事人的虚构程度,这就需要结合具体金额来进行判断。
到这里,陈律师就将结合案例将本罪的辩护要点为大家讲解完毕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陈律师。我将为您提供最细致的解答!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