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不允许我做当事人的律师。他过来给我解释一下就行。审判长不来解释,你们今天就把我抬出去。”一律师表示,自己配合的是法律,法庭内最大的就是法律。5月24日,一位被委托的律师在慷慨陈词后,还是被法警强制抬出法庭。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原来是法院对当事人已经更换两次辩护律师的行为很不满意,尽管这位律师表示无需因换律师调整时间,但法院态度十分强硬,甚至安排法警将其“抬出”。这一行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不少人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质疑,也有人从案件本身出发,思考这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我们不难看出,此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有没有更换律师的权利? 更换律师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以及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问题。接下来陈律就从这三个方面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当事人有没有更换律师的权利
陈律师可以肯定地说,当然有!《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委托1-2名辩护律师的权利,这只是对辩护律师的数量的要求,并未对更换次数进行限定。而在《律师法》中更是明文规定了委托人可以更换辩护人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了法院审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实现。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当然有更换张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的权利,法院应当予以承认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大家可能会感到奇怪,既然当事人有权更换律师,那张律师参与庭审不就顺理成章了吗?法院又凭什么主张所谓的“通过合议庭决议”后的拒绝张律师出庭行为?事实上,海南法院并非完全无据可依,他可能钻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空子。这就引出我们的下一个核心问题:
第二,更换律师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更换律师的次数是有一定要求的。通过查找司法解释制定者对此的相关说明,我们发现了该条文背后的深层意图:一是为了规避当事人过于频繁变更辩护人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情况;二是应当注意,限制变更次数需要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前提下进行。
我们来一一对照本案的情况:当事人事前已经更换了两次辩护律师,达到了司法解释中一般情况下的变更次数上限,合议庭有理由对此产生顾虑。但是特殊之处在于,张庆方律师此前已明确表示“不需要因为换律师而单独给我留出时间。”因此必不会产生合议庭所担忧的诉讼迟延问题。在不影响整体诉讼进程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和张律师的辩护权利。而海南法院却无视合理诉求,拒绝协商,甚至恶意驱逐辩护律师,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初衷!
海南法院的强硬抵制态度最终以“抬出”张律师充分表现出来。事实上,逐出律师的行为已经发生过太多次。我们不禁思考,律师到底做错了什么?他们的权利难道不应该被关注吗?这就引出我们最后一个核心问题:
第三,律师辩护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本案中,张律师拥有正当的辩护权。在法警要求其离开法庭时,张律师直接拿出执业律师资格证“亮明”身份,且张律师本人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任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的辩护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实践中,律师权利不被重视的情况十分多见。例如,2020年6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涉黑案件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2位辩护律师;2024年4月18日女律师高丙芳因替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一案,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假装公开开庭,紧接着审判长张丽将其辩护律师张新年赶出法庭;贵州打黑第一案”再审中4名抗辩律师被审判长黄敏先后驱逐,至少有9名律师遭到数十次训诫……
形势严峻,保障律师辩护权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迫切需要一位敢于直面强权,替他们勇敢发声的律师;对于律师来讲,他们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看得比自己都重要,他们不怕一次又一次被法院警告与训诫,他们只恨不能第一时间帮助每一位身陷囹圄的老百姓,当然作为一名成熟的律师,他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但是悲哀的是,在很多时候这些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进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和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场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努力创造,而每一次律师在法庭中的呐喊背后,他们赌上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只为求司法的公正和民主法治的真正实现。
可能很多法院对“刺头律师”都有习惯性偏见,而从北京执业而来的张律师无疑是其中一个。我们认为,不排除某些律师确实会出现“抓不到重点而乱咬一通”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律师正是由于他们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死磕”和极致追求才让一个个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以申诉,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因此,对“刺头律师”予以宽容,是司法的进步,是法治的追求!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