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我国民法理论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的的观点是主流。即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依其产生的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以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并非所有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没有改变。
依照《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仅发生抗辩权,并不消灭请求权本身,因此上述一年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关于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间的性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有将其视为诉讼时效,也有将其视为除斥期间,还有观点认为属于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或构成独立的期间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2020年修正“法释〔2020〕17号”对此条规定没有改变)。
上条列举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而对于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该司法解释示予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本条规定既没有将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定在债权请求权,也没有将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之外的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明确排除在外,既未对因侵害人身所生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明确,也没有将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吸收进本条的内容之中。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哪些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般学理认为,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条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以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本条虽然只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部分请求权,也意味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其实就是请求权,不采取排除法来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自《民法通则》以来,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范围,随着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逐步得到明确,对于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本条对此进行了确认。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上述三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三种救济性请求权之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等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之间不具有兼容性。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其本意在于权利受侵害后若干期间内仍不行使其权利,对其权利予以限制。
但这三种请求权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且侵害状态仍持续存在的权利受损害或有可能受损害的状态,其针对的是继续性侵害行为,其本质上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消除危险来说,其本质上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妨害或侵害危险,诉讼时效本身无法起算。若此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确定三种请求权的诉讼起算点有难度,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时操作上较为方便。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此类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核心功能之间不兼容,认为这类请求权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该类请求权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该项规定的三种请求,并未将其限定于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不管是基于物权还是基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基础权利以及相邻关系等,只要其救济请求权纳入上述三种请求权范畴,均适用本项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在人格权保护相关领域,消除影响,其性质上与本项规定一致,亦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依前项规定,诉讼时效并未排除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如果允许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将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力,因此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或者是从诉讼时效的功能出发,认为已登记的物权不会使不特定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是未登记的不动产,法院也有判决认为其返还请求亦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更多的是政策的考量,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房屋产权利益。其理由并非登记的效力,因不存在取得时效的规定,也并非基于制度之间的协调。
依其反面解释,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要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长期不行使,则会如同债权请求权一样,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此时就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性,也就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或者认为,当所有物被他人不法占有后,占有人的不法占有行为虽也持续进行,但其不法性却难以为他人知晓,相反人们基于长期占有的事实而产生信赖。因而,该请求权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依本项文义,即使是动产,物权人只要经登记,其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物权法》上,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此处的登记并不具有公信力,无法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推导出其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依目的解释,该项旨在维护社会对登记制度的信赖,而特殊动产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并不表明其一定是权利人。因此,理论上仅凭登记无法排除诉讼时效之适用。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一般动产,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宜。但也有学者认为,即使是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就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等而言,由于此类登记在公示效力上采用对抗要件主义,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的物权变动,不能无条件地向外主张。登记簿上记载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所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司法实践中也认为,“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虽然《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立法者并未对其作出立法理由说明。从理论上来说,对于特殊动产,因登记并不具有公信力,无法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推导出其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虽然本项规定强化了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和功能,但仅以其具有对抗效力推导出其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上还需要更为充分的阐述。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成者扶养费
本项规定旨在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且关系人的生存,对此等权利行使的限制会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不仅如此,民法典必须高度重视“家”在组织社会秩序中的关键作用,与此相适应,民法典所有的规则设计都应是服务于提升家底的凝聚力,因此法律规定其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本法规定之前,学术上虽然多认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非财产给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例如,对于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其属于债权内容,本应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权利人已经请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赡养或抚养义务,此时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关系,而不再是基于原有意义上的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这种债权关系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没有及时进一步追偿,其权利可以因诉讼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消灭。各期抚养费和赡养费的给付请求权,仍应适用诉讼时效。
或者是认为,此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应以特殊身份关系的存续为条件;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满十八周岁以后再要求满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从本项规定来看,本法并未给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留有解释的余地,因此,本法已通过立法否定了上述学者们的主张。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除了后述部分依法适用除斥期间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之外,本项规定在另一方面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弥补列举式不足的立法目的。本意旨在于“由于司法实务中的问题纷繁复杂,债权请求权种类众多,本司法解释难以全面规范,故本司法解释第(四)项作了兜底规定”。
本项试图为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留下解释的空间,以弥补列举式规定的不足。
但是,该项规定一方面为以后的立法和法律适用留下了空间,但另一方面也为诉讼时效适用于本条列举以外的请求权提供了解释依据。因本项规定“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理解,理论上可以得出除本条规定以外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除非“依法不适用”。
2020年修正“法释〔2020〕17号”,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可见该司法解释对本条作出了扩张解释。
在学理上,多认为基于身份关系的性质,包括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予清算,法院认为股东要求清算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也确认,“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此等请求权,虽然在学理上都可以予以解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或政策考量,但因本项规定“依法不适用”,今后在实践中如何扩张解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会面临诸多障碍。
另外,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请求,虽然名义上为“请求”,但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并不在本条涵盖范围之内,其原本就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认为,"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进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3版)。类似的还有解除权、撤销权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其并非请求权,同理亦不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仅凭权利人意志即可实现,不存在于相对人关系上不稳定的状态,并没有通过时效实现法秩序的要求。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性权利,请求权不行使,则无抗辩权存在之余地,并无适用诉讼时效之必要。形成权,单方行使即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若不及时行使,会使得法律关系处于极为不稳定状态,因此将其纳入效力更强的除斥其间。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合同无效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最终并未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通常认为,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性质上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无效后的返还关系,则依其返还依据之不同,则适用相关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判决表明这一点。
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涉及不动产买卖中产权过户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议。依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不动产买卖中,虽已交付不动产,若尚未转移过户登记,原所有权人基于各种法律上的理由(如解除后的返还等)要求返还财产时,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对于买受人而言,其要求转移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多有争议。既有认为要求变更产权登记、办理权属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也有认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同样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认为“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从本法规定来看,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其并非确认物权,而是请求权的行使,其并非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未在本条规定排除范围之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外,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该权利不属于实体法上请求权,就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撤销合同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本质上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与支配权具有共同特点是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不同点在于支配权往往存在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的情形,而形成权一般以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为重要形式。支配权不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而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从形成权具有的特定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受期间的限制,但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
办证请求权、股东知情权、缴纳出资请求权、专项维修资金等均不是实体法的上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