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191:未成年人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内起算

益之道蔡小林 2023-05-03 11:5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点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问题,虽然在刑事法律领域多有侧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不时公布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司法实践,但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未能引起特别关注。

《民法通则》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本条是全新的规定。虽然也有反对之声认为未所人遭受性侵害不应由民法来调整,但仍被写进了《民法典》。

本条并未采纳诉讼时效中止或延期届满的规则,而是采用特别起算规则的立法方式。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本条的立法宗旨在更好的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没有性权利意识或者性权利意识有限,遭受性侵害后可能因为心智不成熟,害怕或羞于告诉其法定代理人,且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还有可能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监护人自己就是加害人的情形,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本条规定有助于受害人成年后排除意识及行为能力障碍,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说明:“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和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民法总则(草案)》说明中强调:“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只有其成年时才能决定自己是否主张其请求权。鉴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的特殊性,应当让受害人有处理其权利的可能性,本条对此设定了特别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三、本条规定的具体含义

(1)未成年人

本条仅适用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的特别起算规则。对于成年人,即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均不适用本条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由其监护人维护其权益。如果是监护人性侵害成年行为能力障碍者,需要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则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另,未成年人与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即加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或家庭关系等特殊关系均不影响本条的适用。

如果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性侵害时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内,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出现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与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竞合,因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关系因监护的终止而终止。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的规则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父母仍为其监护人,但是其与父母之间并不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所以,《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就不适用,但是本条仍然适用,并非从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年满十六周岁),而是从年满十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性的自主决定权,是指性不受他人支配的权利。《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性自主决定权及身体权,《民法典》也没有单独规定性自主决定权,但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上述条款分别了身体权及健康权。

因此,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可以归于侵害身体权及健康权。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也可能因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适用本条规定,并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产生竞合。

(3)责任主体

所谓责任主体,是指赔偿义务人,即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性侵害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性侵害,一是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性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作出了明确规定。

(4)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受到的身体权、健康权的伤害,包含身体上伤害,也包含精神上的,其康复治疗费用也包括身体医治费用和 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性侵害未成年人,往往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对于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药费争议不大,但是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是否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太明确。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物质损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规定继承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此条的规定精神。

(5)撤销监护人、指定新监护人是否影响本条适用

司法实践中,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会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采取临时监护人或指定新的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通常会指定新的监护人,新监护人的指定并不妨碍本条的适用。

(6)赔礼道歉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遭受性侵害的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通常会提出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包含赔礼道歉?也就是说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因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赔礼道歉请求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当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特别起算的规定。因为,赔礼道歉并未一种债,不能用金钱赔偿代替,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但,也有人认为以损害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侵权责任,既是民事责任,也是一种债务,即损害赔偿之债。据此,则赔礼道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因此,应将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理解为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广义上的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恢复原状的一种方法。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的赔礼道歉请求权,自然也适用本条的规定。

若非如此,一方面主张赔礼道歉请求权因时效届满、却同时又承认赔偿损害请求权的特别起算规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价值冲突。

四、其他

实践中适用本条还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本条是对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定,而不是对于权利形成时间的规定。

一般来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只是鉴于未成年人性意识缺乏及性侵害的隐蔽性,对未成人遭受性侵害赋予特殊的时效利益,该起算点的特殊规定与实体请求权的形成无关,并非对请求权行使的限制。

当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受害人未满十八岁前就性侵害主张损害赔偿的,该请求权不受本条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点规定的限制。

(2)本条系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时效利益,而非限制。当存在其他时效障碍时,应当适用对受害人更有利的保护方式。

如受害人同时系不能辨认自已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该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该时效的起算也不以年满十八周岁点,而仍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3)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有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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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