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因此,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违背妇女意志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男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采用欺骗手段,女方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与男子发生了关系,该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下面,本文便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详细对此加以阐述,文中若有错误和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笔者不胜感激。
简要案情:韩女士虽年近四十,但气质出众,在商场摸爬滚打了几十年,韩女士练就了一身能说会道的本事。凭借出色的交际能力,韩女士在当地承揽工程活的老板中可谓小有名气。
一次,在同行老板蒋某组织的饭局上,韩女士意外结识了男子杨某。当得知男子杨某是某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时,韩女士顿时眼前一亮。其后,动了心思的韩女士,对男子杨某的态度可谓是倍加热情,频频向其敬酒。
而男子杨某见韩女士气质出众,且能说会道,亦动了心思,对韩女士的敬酒来者不拒。随后,两人推杯换盏,相聊甚欢,期间欢声笑语不断。
饭局结束后,老板蒋某提议找个地方唱唱歌醒醒酒,众人欣然应允。一行人醉醺醺地来到某KTV后,老板蒋某大手一挥要了个豪华包间。
进入包间后,韩女士主动紧挨着男子杨某坐下,陪其唱歌聊天。在此期间,男子杨某对韩女士言语暧昧,且动手动脚,而韩女士不仅听之任之,还采取了主动逢迎的态度。
眼见时机成熟后,韩女士便借机向男子杨某提出了承揽工程活的要求。不过,男子杨某听罢,却并没有当即答应,而是含糊其辞,假装出一副很为难的样子。
作为一名久经商场的老手,善于察言观色的韩女士,当即心下了然。于是,韩女士便以包间比较吵闹为由,向男子杨某提议换个安静的地方详谈。
男子杨某顿时心领神会,欣喜答应。随后,二人便找了个借口一起离开了包房,并就近登记入住了某酒店。
当进入酒店房间后,男子杨某显得有点迫不及待,而韩女士见状,却不徐不疾,再次提出了承揽工程活的事情,男子杨某这次满口答应。
其后,两人逾越了鸿沟,发生了关系。然而,让韩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杨某事后竟然没有履行承诺,并未将相关工程承揽给她。
气愤不已的韩女士,于是便托人传话,扬言如果男子杨某拒绝履行承诺的话,便要告其强奸,意图以此来要挟男子杨某。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方“动机被骗”,男子趁机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对此,笔者认为:
1、本案中,男子杨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女士发生关系。而且,男子杨某也没有采用这些手段的必要性。
案发当晚,韩女士为了承揽工程活,主动接近男子杨某。其后,面对男子杨某的不当言行与举止,韩女士不仅没有抗拒,反而采取了主动逢迎的态度。此外,案发当晚,也是韩女士主动提出到酒店“详谈”的。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两人前往酒店发生关系,韩女士自始至终是持放任和同意态度的。男子杨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必要采取这些手段。
2、韩女士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出于自愿与男子杨某发生关系,本案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本案中,男子杨某利用韩女士想承揽工程活的迫切愿望,采用欺骗手段,假装答应其要求。而韩女士信以为真后,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主动自愿与男子杨某前往酒店发生了关系。
也就是说,案发当晚,韩女士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属于自愿,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杨某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杨某即不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又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故而并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你们觉得女方“动机被骗”,男子趁机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