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肝癌行介入化疗,医方未履行风险及替代方案等告知义务

璞玉康康 2024-08-12 17:36:43

【认定事实】

2021年,患者陆某华因体检MRI提示肝内占位,就诊奉化中医院诊断为“慢乙肝,肝癌”,未治疗,转诊至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于2021年9月予以行介入化疗,之后好转出院。10月底因肝内肿瘤病灶仍有活性再次行介入化疗,好转出院。

2022年5月2日,患者因“肝癌术后6月,乏力尿黄壹月”至被告肝肿瘤科治疗并收住入院。同日,患者签署《告知、授权书》和《入院72小时内病情及诊疗告知书》,选择本人作为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行为的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

5月9日患者签署拟施TACE手术的《单价200元以上医用材料使用告知书》。5月11日行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5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肝恶性肿瘤2、肝炎后肝硬化3、慢性活动型乙型病毒性肝炎4、糖尿病5、胆道感染。

出院后,患者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至6月11日、2022年6月17日至6月26日、2022年6月28日至7月24日因肝恶性肿瘤介入术后胆道感染、明显肝损等,三次在某市奉化区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住院治疗。2022年7月24日,患者出院后在家死亡。

【患方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3030.48元,包括:医疗费94896.50元、住院74天的伙食补助费7400元和护理费16857.94元、误工费19136.049元、交通费2220元、营养费2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9750元。

【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被告对患者陆某华的治疗行为及措施不存在过错,原告提出的患者术后发生的感染及肝功能损害等问题,不是因被告治疗行为本身的过错造成。某省医学会在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被告在TACE治疗风险告知文书上存在的缺陷,不能作为认定被告需要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

【死亡原因分析】

根据鉴定材料,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死亡考虑为终末期肝恶性肿瘤消化道出血死亡可能性大。

【省医学会鉴定结果】

被告在对患者陆某华的诊治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的前提条件,被告提供的《单价200元以上医用材料使用告知书》有患者陆某华本人的签名,即可证明已征得患者同意行TACE手术。

但对于需实施的TACE手术治疗,被告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以使患者能掌握足额的信息而作出正当合理的判断。审查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并无TACE手术的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说明内容,至于医务人员有无与患者进行过口头沟通,因患者术后两个多月即去世而无法核实。

患者之前曾行HAIC手术(肝癌肝动脉灌注化疗术),该手术与TACE(肝动脉化疗栓塞术)属于两种不同的肝癌介入治疗方案,不应成为免除TACE手术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的理由。

就是否已履行手术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的事实,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根据某省医学会的鉴定分析意见,患者行TACE术后出现发热胆道感染为TACE手术治疗的并发症,依据后续就诊医院及多次就诊病历资料记录,患者术后发热感染得到有效控制,患者最终死亡是因自身疾病进展后引起的上消化道出血,与被告的医疗过错无因果关系。

被告违反告知义务,并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是,被告术前与患方沟通不足,未充分告知TACE手术的治疗目的、效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替代医疗方案,客观上造成患方对手术的风险预估不足,对手术的结果期望过高,对病情恶化的结果缺乏心理准备。

患者术后两个多月去世,原告作为近亲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全部司法鉴定费。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1 阅读:339
评论列表
  • 2024-08-12 23:36

    这么玩的话,下次看感冒也要签订个同意书,替代方案啥的。。就问,新冠期间死了的那些人签了这些同意书没有,有没有告知替代方案?

  • 2024-08-12 21:00

    [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 2024-08-15 20:03

    哎医疗之路越走越窄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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