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能及时转院造成延误治疗,导致外伤患者右腿截肢

璞玉康康 2024-08-12 17:40:34

【原告陈述】

2023年2月1日12时,原告独自骑着三轮车,不小心连车带人翻到公路边沟里,造成右腿受伤,当时120救护车把原告送到某医院急诊室,被告未及时为原告治疗,经诊断右腿为粉碎性骨折。

转天,原告女儿见原告伤得十分严重,为了保住原告受伤的腿,就与医生沟通要求转院治疗,可医生回答说你别急,观察一下再说。第三天,原告女儿再次向医生提出转院治疗,但医生没有同意转院。第五天,医生查看原告受伤的腿不行了,才同意转院。

当天转到某市某医院,经该院检查诊断右腿结论为:1、右腿腘骨动脉栓塞。2、右腿股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化脓腐烂等。医生断言说,原告的右腿保不住了,须截肢。

【原告认为】

某医院没有给原告及时治疗,不准原告转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在治疗过程中,处置不当,治疗方案错误,造成栓塞,造成原告失去右腿的严重后果。被告应当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依法起诉,诉请被告赔偿933,218.2元的50%

【被告某医院辩称】

对原告因骑三轮车时候受伤到被告处治疗的事实没异议,但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延误治疗之过错不认可。关于被告处置与治疗方案是否得当之诊疗过错应以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认定为准。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共同到某区医调委调解。

某医调委于2023年5月26日委托某法医验伤所对过错责任进行鉴定,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中载明“刘某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诊断成立,有行清创外支架固定术+骨水泥填充+VSD负压引流指征,术前有相关风险告知,某医院以上处置符合诊疗规范。

但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血管损伤认识不足、术后观察欠仔细,沟通告知欠充分之过错和不足,某医院对在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刘某右大腿截肢的次要原因”之内容没有异议,恳请法院按照原告承担80%,被告承担20%的责任比例判决。

【鉴定结果】

原告刘某,男,1959年5月3日出生,右股骨下段以远缺失,属六级伤残;某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过错为刘某右大腿截肢的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1、刘某右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等诊断成立,有行清创外支架固定术+骨水泥填充+VSD负压引流术手术指征,术前有相关风险等告知,某医院以上处置符合诊疗规范。

2、某医院对血管损伤认识不足:刘某右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坐骨神经挫伤,结合骨折部位、形态及血管走形位置,术前未充分预估血管损伤风险。

3、术后观察欠仔细:针对严重的开放性粉碎性且可能伴有血管、神经损伤的骨折,术后未及时完善血管彩超等检查,未见对患肢远端皮温、色泽等的记录。

4、沟通告知欠充分:刘某损伤严重,可能出现预后不良,在术后患肢远端感觉运动无恢复的情况下,未见对于治疗建议(如转上级医院等)的书面沟通记录。

5、刘某右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等诊断成立,其损伤严重,本身有较大可能预后不良。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5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182398.19元;鉴定费400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6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