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影片,约定投资额及各自的投资比例,并且约定投资款的性质是制作费,具有专项用途。如负责制作及资金管理的一方挪用另一方投资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约定
2022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影片制作费8000万元,甲投资7000万元,乙投资1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共享影片版权及收益权。双方共同摄制影片。甲负责资金的管理,建立会计账簿。甲名下账户为影片收支账户。乙投资款应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乙享有知情权。
履行
乙向甲账户转入1000万元投资款。双方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乙要求甲披露对其投资款的使用情况,以确认甲将乙1000万元投资款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但甲拒绝披露。
争议
乙主张,其支付的1000万元投资款有专项用途,应用于影片的拍摄、制作,甲将其挪用他途,未用于影片制作,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甲辩称,影片已经制作完成,且已经取得公映许可证,待发行后即可产生收益。乙的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故其不构成根本违约。
问题
挪用影片投资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首先,甲是否挪用乙的投资款。案争合同约定,甲、乙合作拍摄影片,双方共同投资,甲账户为影片收支账户,对于影片制作费的支出,应以甲账户完成。甲负责资金的管理,乙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乙要求甲披露1000万元投资款使用情况,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且甲系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该义务是否履行产生争议时,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甲应对其拒绝披露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乙关于甲挪用1000万元投资款,并未用于影片拍摄制作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其次,甲是否构成违约。案争协议约定,乙的投资款实为影片制作费,其用途具有特定性,只能用于影片拍摄、制作。甲未将其用于影片制作,改变款项用途,构成违约。
最后,甲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甲尽管挪用乙投资款,但不必然缩减影片制作费,其可以以募资或其他方式补足影片制作费。影片已经制作完成,取得公映许可证,说明影片质量合格,甲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发行收益,在影片仍可发行的情形下,乙的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故甲虽然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本文认为,该案有如下三点值得深入讨论。
第一,乙主张的是甲挪用投资款而非缩减制作费。尽管挪用投资款与缩减制作费之间不能等同,但也存在可能性。若乙在主张甲挪用投资款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张甲缩减制作费,双方对制作费进行决算,若甲仍拒绝披露,则推定的事实为甲挪用乙1000万元投资款,并缩减影片制作费。案争协议约定,影片制作费为8000万元,若实际制作费不足8000万元,或者远远低于8000万元,则甲的违约性质发生变化,挪用投资款属于一般违约行为,而缩减制作费则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对于未使用的投资款,甲应向乙退还。
第二,关于乙的合同目的。乙的合同目的是通过影片的制作、发行取得发行收入。如果取得发行收入是乙的合同目的,那么最大化的取得发行收入则是乙的合同根本目的。在一般意义上说,只要影片制作完成进行发行,都可以产生收入,在分配后都可以使乙实现合同目的。但影片制作属于商业行为,具有投资属性,乙追求的是盈利,是发行收入的最大化。发行收入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影片质量。而影片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制作费。以案争协议约定的8000万元制作影片既是甲的合同义务,也是乙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重要条件。乙合同目的是基于甲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8000万元制作费义务的情形下所能实现的状态。若甲违反合同义务,尤其是恶意缩减制作费,必会导致影片质量下降,进而影响乙的发行利益,损害乙合同目的。当然,缩减制作成本不必然导致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视缩减的幅度而定。若严重缩减制作费,本文认为,乙期待的利益实际已无实现的可能,应具备解除条件。
第三,甲缩减制作费,但隐瞒该事实,其目的是侵占乙的投资款,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同样应予惩罚。
参考判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