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预计或确定的集数,但发行的集数高于约定的集数,负责制作及报审的一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
2021年2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该剧投资8000万元,双方各投资4000万元。该剧预计制作集数为45集。双方分三期向剧组专用账户注入投资款。甲负责该剧的制作及报审。
履行
因乙迟延支付第三期投资款,经甲催告后仍未支付,2021年10月8日,甲向乙发送解除通知。当年12月1日,该剧杀青。2022年1月5日,该剧获得发行许可证,载明集数为50集。
争议
乙认为合同约定集数为45集,但最终集数为50集,甲构成违约。
问题
甲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文认为,甲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第一,案争合同约定该剧预计制作集数为45集,因此,45集只是暂定集数,不是确定集数,以45集制作该剧并非确定的义务。甲负责该剧的制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最终发行的集数是50集,高于预计集数。根据目前电视剧发行的惯例,电视剧通常按集数收取播映费,电视剧的集数越多,所能获取的收入越高。因此,即便45集是约定的集数,甲将其定剪为50集虽然与约定不符,但使双方均获得利益,也未产生损害。而且,基于增加集数符合双方共同的利益,即便甲事先与乙协商,乙也无拒绝的理由;纵使乙拒绝,甲为双方利益考虑,也有权不听取乙的意见。违约行为应产生损害后果才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合理性,如虽违反合同约定但给守约方增加利益,则无过错,无追责的必要。
第三,2021年10月8日,因乙迟延支付第三期投资款,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款是投资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乙无正当理由违反该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甲作出解除行为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合同自2021年10月8日解除。合同解除时,该剧仍在拍摄中,集数尚未确定,而在解除之后履行相关事实,与乙已无利害关系。合同效力终止后,当事人可以对履行期间的违约行为进行清算。合同履行期间,该剧尚未拍摄完成,未进入定剪阶段,乙主张甲违反关于集数的约定,缺乏事实依据。
总之,本文认为,定剪发行的集数若高于约定的集数,虽然与约定不符,但无损害结果,反而使所有当事人获益,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履行与约定不符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构成违约,若合同约定的是确定的集数,履行期间一方如未按确定的集数制作发行该剧,应构成违约,只是若高于约定集数,虽构成违约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744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