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的认定规则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6:46:22

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2.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行为人的委托授权;3.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为人的追认。”满足前述四个条件之一,民事法律行为效果才归属于非行为人。

对于行为人是否享有代理权,其效果是否归属于非行为人,应依据如下顺序审查,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如果是履行职务行为,无需委托授权;其次,如行为人并未履行职务行为,则审查其是否构成一般委托代理,非行为人对其是否有委托授权;再次,如不构成职务代理和一般委托代理,则行为人对非行为人无代理权,系无权代理,此时应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后,若行为人非职务代理、一般委托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任意一种情形,则审查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非行为人知悉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予以追认的,仍产生归属的效力。

具体分析四种情形:

第一,职务代理。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系委托代理项下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人员所能包含的范围,实务中存在争议,狭义的观点认为,工作人员仅指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广义的观点认为,除劳动关系外还包含具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只要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均具有工作人员的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工作人员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职权范围,则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产生效力。但职权范围的超越,应根据通常的观念即可判断,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的决定事项,以及依法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组织实施的事项。对前述职权的超越,相对人应该知悉超越职权的事实,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第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因本人的代理权授与行为而发生。《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授与行为,对于授权方式并无限制,明示或默示,书面或口头均可。

第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即转变为有代理权之代理,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能否转变为有权代理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人的追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参考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

0 阅读:7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简介:电影人必备合同知识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