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在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手术时,将患者右侧股神经切断

璞玉康康 2024-08-09 13:49:12

【原告陈述】

2021年11月份,原告感觉腰痛,于2021年12月17日到某医院骨科门诊治疗,骨科医院建议到胃肠外科门诊治疗。经胃肠外科门诊诊断,主治医生根据原告CT拍片后情况告知原告腹部有个囊肿,手术切掉即可,元旦后住院手术。2022年1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原告入院被诊断为腹腔肿瘤。

2022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进行全身麻醉和神经阻滞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原告做完手术麻醉过后,感觉右腿疼痛、无知觉、小腿无法抬起。原告将自己手术后右腿疼痛、无知觉、小腿无法抬起的情况告知主治医生,医生告知原告可能麻醉药的药性未过,再等一天看看情况。

原告次日右腿的情况没有改善,反而加重,难以忍受,更是无法下地。针对原告此状况主治医生找其他科室诊断,确诊被告在给原告进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时将原告右侧股神经切断。针对原告右侧股神经被切断一事,被告于2022年1月16日给原告进行右侧股神经探查、腓肠神经移植术,石膏固定术。

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出院,但原告出院后至今右侧腿部麻木、胀痛、小腿无法抬起、无法正常行走,更不能从事劳动。

【原告认为】

原告右腿状况是因被告在手术中将原告的股神经切断导致,原告因囊肿手术到被告医院手术治疗,囊肿手术治疗前原告能正常行走,正常从事劳动及生活,但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在被告进行完囊肿手术时股神经被切断;进而无法正常生活、无法正常行走,每日忍受腿部胀痛、麻木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34958.5元、手术后的门诊费用440元、外购药8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60660.6元、护理费15558.3元、伤残赔偿金141884元、鉴定费5600元、鉴定交通费885元、就医交通费400元=267751.8)*70%=187426.2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7426.26。

【被告某医院辩称】

对住院费34958.5元无异议,对门诊费中的1737.55元有异议,该笔费用是患者入院前检查的费用与本案无关,营养费应3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认可。

【鉴定结果】

1.某医院在对翟某的诊疗过错与翟某右侧股神经完全切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为主要原因;

2.原告:翟某,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右侧股神经损伤,留有相应肌群肌力三级,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本案中因某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的70%为(住院费34958.5元、手术后的门诊费用440元,外购药8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60660.6元、护理费15558.3元、伤残赔偿金141884元;

鉴定费5600元、鉴定交通费885元,就医交通费400元=267751.8)。267751.8元×70%=187426.26元。某医院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8742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97426.26元。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8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款197426.2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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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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