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给失足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引发巨大争议,有依据吗

游南海 2024-04-13 22:01:25
题记:这样奇葩的事越多,对社会的伤害越大?

作者/南海看云

社会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服务好他人,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自己工作服务他人,变成自己被拘禁,这是怎么回事呢?

浙江湖州有一村医,他因为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竟然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村医表示:在自己眼里他们就是一个病人,难道因为她们是卖淫女我就应该见死不救吗?(来源:众播视频等网络综合资料)

医生叙述大致的事情经过

冯某某是一名村医,乡村父老生病感冒等小病,一般会找他看病,便宜实惠,也得到百姓拥护。

作为医生,冯某某服务周到,如果谁家病人不舒服,来不了诊所,他就背个药箱上门诊治,他的口碑越来越好。

一天,郑某平匆匆而来,请冯某某去他开设的休闲店给几个女子看病,冯某某不知道那些女人是卖淫的,直到上门才知道。

冯某某作为医生,自己的职责就是治病救人,失足女也是人,觉得可怜,冯某某就给他们治病,之后失足女不舒服,都找冯某某治疗。

法律这样判罚

后来这个卖淫窝点被警方发现,被抓判刑。

法院认为冯某某明知郑某平控制失足女们卖淫,他为了获利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失足妇女看病,起到辅助的作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最后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冯某某说在他眼里失足女跟普通女性没有什么区别,医生救死扶伤是职责,看病收钱是人之常情,这怎么能判他有罪呢?因而上诉。

可二审维持原判。

给求医者看病是医生的天职,没有犯罪!

一名医生这样说过:我不会考虑病人的年龄、疾病或残疾,信条,民族起源、性别、国籍、政治 信仰、种族、性取向、社会地位,或任何其他因素(希波克拉底)。

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姘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唐代 孙思邈)。

冯某某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这是他作为医生的职责所在,不给看病才是问题啊,因此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应该视为犯罪。

医生看病,是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利。尽管冯某某明知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但他有报告的义务,没有报告并不意味着他是犯罪。

​网友:如果这样也犯罪,不少人也意味着一样结果

​看看网友激烈的留言。

法官太搞笑了,作为医生,看病是医生的职责,无论贫穷贵贱,应一视同仁。

荒唐至极,超越了人类的想象力,谁能确定他们是人类?某信某动某通是不是也帮助电诈?

给贪官看病的,怎么处罚?包庇罪,等同于贪污受贿罪?律师给杀人犯辩护,是不是从犯?

法院判的依据是哪条?如果按这个逻辑,医院看了很多没被抓的嫌疑犯,那医院是不是同犯?

失足女有标签吗?腐败人员有标签吗?未定性之前,你能辨识吗?定性后,为啥拘留所、看守所都有医务人员?请教请教。

用电话,是不是通讯公司有责任,租房住,是不是房主有责任,吃饭,是不是饭馆有责任,买东西,是不是超市有责任,辖区有问题,是不是社区和派出所有责任。

还真不好办。以后医院要对看病的患者要无犯罪记录报告。但对已经犯罪但公安还没掌握的人,医生看了,是公安的责任还是医生的责任?

为他人看病治病是高尚的职业行为,任何情况下都是,法律不能因为行为人“高尚行为本身”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什么法官判的什么案?医生为罪犯看病也犯法?如此荒唐,冯某应申诉要求改判,要求国家赔偿。

​他们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政府管辖的地方从事卖淫活动,那政府也属于提供交通工具和卖淫场所?

​医生是以治病救人为天职,无论是什么人生了病,医生都应予以救治,在医生眼里,只有医患关系,只要是病人,都要伸出援手,而不管什么失足女,那怕是杀人犯生了病,也都要给予救治,何罪之有?

​是应该报警吗?报警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不报警并没有在刑法里面定罪,所以不报警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医生被判有罪,绝对是于法无依。

​就想问一句,看守所和拘留所及监狱里的犯人生病了你给不给看?医者仁心,治病救人是做医生的本份,况且他根本就不是买淫团伙的,也没有收买淫所得的提成,硬把他和犯罪团伙搞成一推,合理吗?

……

@南海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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