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是一名事业小有所成的商人。一次,张某在某酒店宴请客户吃饭时,结识了该酒店女服务员苏女士。临离开时,男子张某邀请苏女士下班后,一起到某KTV唱歌。
苏女士稍微犹豫了一番后,便点头答应了,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并相约晚上在某KTV见面。晚上九点左右,苏女士如约来到了两人约定好的某KTV包厢。
进入包厢后,苏女士发现男子张某早已等候多时,并已经点好了一堆啤酒。随后,两人边喝边唱,玩得很是尽兴。晚上十一点左右,苏女士见时间不早了,便打算起身告辞回家。
然而,男子张某见状,却突然一把拉住了苏女士,并随即提出了一起开房的无理要求,苏女士当即严词予以拒绝。而男子张某在遭到拒绝后,却并未气馁,紧接着便提出可以给付苏女士五千元费用。
见苏女士面露犹豫之色后,男子张某当即便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了五千元现金,摆放在苏女士面前。面对巨额的金钱诱惑,苏女士显然动了心。最终,苏女士没有抵挡住诱惑,点头同意了男子张某的无理要求。
随后,两人一起携手离开了KTV,并就近入住了某宾馆。然而,就在两人办理完入住手续,即将进入宾馆房间时,苏女士突然心生悔意,站在房间门口始终不肯进去。
最终,在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苏女士决定终止交易,并从包里掏出了男子张某给她的五千元钱,还给了男子张某,之后,苏女士便打算返身回家。
不过,男子张某见状后,却不肯善罢甘休,执意非要继续交易,不仅拦住苏女士不让其离开,随后更是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将苏女士拽入了宾馆房间。
而在宾馆房间里,男子张某不顾苏女士的剧烈反抗,采用按倒、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苏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面对哭泣不止的苏女士,男子张某为了表示歉意,将之前的五千元现金又塞进了苏女士的包里。
当失魂落魄的苏女士回到家后,感觉受到了莫大屈辱,在经过一番内心抉择后,苏女士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便将男子张某传唤到案。
而在经过一番仔细的讯问和调查后,警方最终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男子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刑拘决定,男子张某却表示不服,一再坚称他和苏女士之间,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嫖娼时,女方中途反悔,强行继续交易,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对此,本文认为: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一开始的时候,男子张某与苏女士之间,的确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
因为两人案发当天在酒店偶然结识,之前从未见过面。因此,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此外,男子张某给付苏女士五千元钱后,两人达成了交易协议,并一起前往了宾馆开房。因此,两人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
综上所述:在男子张某没有强行将苏女士拽入宾馆房间前,两人的确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男子张某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并不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当苏女士即将进入宾馆房间时,突然心生悔意,于是决定终止交易,并打算返身回家。而男子张某见状后,竟然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将苏女士拽入了宾馆房间,并不顾苏女士的剧烈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苏女士发生了关系。
此时整件事情的性质便发生了改变,男子张某已经由原来的嫖娼违法行为,演变成了强奸犯罪行为。
因为此时的男子张某,属于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嫖娼时,女方中途反悔,强行继续交易,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会受到来自法律的严厉惩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末,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的身份职业、生活作风好坏来划分。一般情况下,只要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便构成了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说明钱还是沒到位
女方强行终止也同样犯罪,合同诈骗罪[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这种就是白嫖女
没有契约精神
这女的不是好东西,不讲武德[鼓掌]
再加5000,案情神反转![笑着哭]
违背妇女意志不是闹着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