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是一名生意人,因业务往来偶然结识了某公司销售员曹女士。随着接触的加深,男子陈某对能说会道而又年轻漂亮的曹女士心生好感,经常约其一起吃饭。
由于在业务上有求于男子陈某,因此,面对男子陈某的频频示好,曹女士曲意逢迎,采取了虚与委蛇的态度。两人平时不仅经常互发暧昧短信,而且私下里往来密切,关系显得很是亲密。
这天晚上,男子陈某以洽谈业务为由,再次约曹女士出来一起吃饭,曹女士爽快应约。而两人在某饭店吃饭期间,男子陈某又打电话叫来了几位朋友过来作陪。
其后,众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在此期间,曹女士被男子陈某的几位朋友连番劝酒,一人便喝了大约四、五瓶啤酒。酒足饭饱后,曹女士明显有了醉意,不仅说话口齿不清,而且站立不稳。
男子陈某见状后,跟几位朋友打了声招呼,便架着醉醺醺的曹女士提前离开了饭局,并就近入住了某酒店。而进入房间后,曹女士因醉意袭来,躺在床上很快便陷入了昏睡之中。
男子陈某见曹女士睡着后,顿时心生歹念,竟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期间,曹女士曾被惊醒过一次,并用手推了男子陈某一下,不过并未做出其他明显的反抗举动,随后便又陷入了昏睡中。
次日清晨时分,曹女士从昏睡中彻底清醒,当发觉自己遭到了男子陈某侵犯后,曹女士当即衣衫不整地从房间中跑了出去,并冲到酒店前台发出求助。
前台服务员了解了大概情况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陈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男子陈某趁曹女士处于醉酒昏睡之机,防卫能力明显削弱,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曹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提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陈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1、案发当晚,曹女士并不是被男子陈某灌醉的,而是和男子陈某的朋友们连番拼酒,自己醉倒的。因此,本案中,对于曹女士醉酒,男子陈某并不存在蓄谋以及故意。
2、本案中,男子陈某与曹女士之间存在超乎寻常的亲密关系,两人不仅经常互发暧昧短信,而且私下里往来密切。也就是说,曹女士其实对男子陈某是有好感的、不排斥的。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曹女士自愿与男子陈某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3、案发当晚,曹女士曾中途清醒,然而却并没有反抗行为。曹女士既没有大声呼救,亦没有做出明显的肢体反抗,只是轻微地用手推了男子陈某一下,其后便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曹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4、本案中,男子陈某是在征得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带到酒店开房的。而作为一名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成年女性,曹女士应该知道在醉酒的状态下,由一名成年男性安排住酒店,可能会出现的危险。因此,对于案发当晚与男子陈某发生关系这件事,曹女士其实是有心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无法排除案发当晚曹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男子陈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男子陈某无罪。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了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1、本案中,虽然曹女士与男子陈某平时互发暧昧短信,且私下里往来密切,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两人之间存在超乎寻常的亲密关系。曹女士作为公司销售员,因在业务上有求于男子陈某,因此,面对男子陈某的频频示好,曹女士采取曲意逢迎的态度,是符合常理常情的。
2、根据酒店前台人员的证言,曹女士在入住酒店时,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没有办法交流,且无法独立行走。而酒店视频监控也证实,案发当晚,曹女士全程无自主能力,是由男子陈某强行架着入住的酒店。据此,可以认定案发当晚,曹女士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3、本案中,曹女士醒酒后发觉自己被侵犯,当即衣衫不整地从房间中跑了出去,并冲到酒店前台发出求助,而这一点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曹女士案发当晚并非出于自愿,否则便不会出现如此慌张失措的表现。另外,本案中,曹女士报案及时,并不存在向男子陈某索要财物或者其他的要挟行为。
4、案发当晚,曹女士虽然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或者反抗是否明显,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曹女士由于深度醉酒,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男子陈某明知这一点,却仍旧趁机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陈某趁曹女士醉酒之机,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结语:本案中,女方没有反抗,男子与其发生关系,为何依然构成强奸罪?
其实,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趁女方醉酒之机而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质。
因为,当女方醉酒时,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男方在此情境下与其发生关系,没有事先征得女方同意,属于趁人之危,因而即使女方没有反抗,亦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依法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吃饱了又告人家真的太毒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