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莞八条”楼市新政细则来了

善待房产 2024-06-01 03:04:50

5月24日,东莞出台楼市调控新政。新政涉及八个方面,为“莞八条”!

刚刚,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答,解读新政细则。

具体来看看:

一、土地供应规则有何调整变化?

自2024年5月24日起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包括兼容商服等多用途的住宅用地),分用途明晰土地价款,在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各用途土地价款,利于企业据实核算不同用途部分的土地开发成本,且可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分期付款利息按LPR执行,提高利息计算科学性,选择更利于企业计息方式,进一步降低开发成本。

二、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有何优化?

(一)优化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2024年5月24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二是按照《关于聚焦先进制造打造高品质空间全面加快“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东府〔2023〕4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新政策的“三旧”改造住宅项目。

(二)具体优化内容

1.风雨走(连)廊

风雨走(连)廊满足无维护结构、宽度不大于2倍层高且不大于9.0米的部分可不计容。宽度大于2倍层高或大于9.0米的风雨走(连)廊,其超出的部分需要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2.半地下室停车场

为优化地下空间的通风和采光,提高停车场环境品质,半地下室外露出地面的平均高度不超过2米时可免计容,当半地下室外露出地面的平均高度超出2米时,则需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公配设施

东建〔2024〕4号文规定的可不计容配套设施,具体是指一个居住项目内同一种配套设施合计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部分可不计容,当同一种配套设施合计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则超出部分需计容。

4.凸(飘)窗

考虑空调设备尺寸迭代更新,原0.6米飘窗进深规定可能不满足新型设备安装空间需求,因此凸窗进深尺寸放宽至0.8米;同时为鼓励企业开发多样化的住宅空间,提升住宅品质,放宽凸(飘)窗窗台与地面高差要求,不再要求高差小于0.2米时方可不计容的规定。

5.阳台

落实《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新要求,不再区分结构内、结构外阳台,累计开敞率不小于25%的阳台按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同时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舒适开阔的景观阳台,因此只对开敞率做限制要求;为打造城市重要景观界面,引导住宅建筑立面公建化处理,特提出在规划条件有明确要求做封闭阳台的,可以参照开敞阳台规则计算一半的计容建筑面积,提高建设单位对立面公建化处理的积极性。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违约金如何计算?

降低新出让及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竣工违约金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另行制定公布。原出让合同中对于竣工违约责任核算未区分已建部分,现明确竣工违约责任核算时,以逾期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核算违约金(一宗地存在多种用途的,不区分用途和功能)。

四、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流程有何变化?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并完成建档后,无需先在“莞e认购”小程序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认购登记,开发企业可自行组织开盘销售活动。开发企业仍需与购房人线上签订《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有何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批次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最小申请单元为栋(幢),并同步申报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开发企业无需在首次申请办理预(现)售前申报项目整体均价。

六、对网签销售价格及调整申报价格有何规定?

新建商品住房网签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申报价格,且比申报价格下浮不超过15%(含)。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调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满30天方可上浮调整,上浮幅度不超过5%(含),下浮幅度不限。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怎么执行?

(一)新政策的执行时点

2024年5月24日起,业务系统提交审核时即按照新政执行。

(二)本次政策执行的截止日期

本次调整的政策自2024年5月24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年2月28日(即截至《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之日)。届时本政策需延续执行的,将另行发布通知。

八、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何调整?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利率下限。

(二)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取消利率下限。

(三)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2024年5月24日后(含2024年5月24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均可按本政策执行。在2024年5月24日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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