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深夜独酌人 2024-10-14 08:14:18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7日,林某(乙方、劳动者)与A公司(甲方、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试用期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乙方工作地点在杭州、工作岗位为宏观经济师;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日午休及用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甲方按照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间综合月劳动报酬为税前12000元,试用期满后,综合工资税前为15000元,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乙方的工作表现等确定;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5日前发上一个月工资;若适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内容。林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入职A公司处。A公司向林某发放2023年11月工资2181.82元。2023年12月,林某正常打卡上下班,全勤出勤。2023年12月底,A公司清空办公场所。2024年1月1日,A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张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发送通知“因公司办公场地等问题,临时通知明天放假一天,明天考勤员工按照正常上班时间进行钉钉外勤打卡,有外勤打卡记录则明天可正常计薪”。2024年1月2日,张某通过微信通知林某“明天居家办公”。2024年1月3日,林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及A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曹某各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载明:因A公司未依法为林某缴纳社保,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地点,林某向A公司提出被迫离职通知,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在接到通知3日内:1.结清林某2023年12月份及2024年1月份工资13655.17元;2.支付2023年度折算的未休年休假551.72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赔偿金12000元;4.支付承诺于2023年12月底发放的年终奖45000元;5.缴纳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6.书面通知林某于2024年1月5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或逾期未办理的,则视为林某已完成交接手续,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等内容。曹某随后回复“好”,张某回复“收到,经老板同意,劳动关系截止至今天结束。”同日,林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林某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林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A公司于2023年12月底清空办公场所,自2024年1月1日起,通知林某居家办公,林某于2024年1月3日向A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A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并回复“劳动关系截止至今天结束”,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林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日工资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及林某的出勤打卡、居家办公情况,经核算,林某主张A公司应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日工资合计13655.17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并主张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林某于2023年11月27日入职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24年1月3日,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折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林某在2023年11月及2024年1月未计算整月工资,故法院结合《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以林某2023年12月的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故A公司应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6000元(12000元/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林某主张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本案中,林某自2023年11月27日起在A公司处工作,根据林某的社保及工作情况,2023年林某在A公司处工作35天,故林某2023年在A公司处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0.48天【(196天÷365天)×5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故林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绩效工资及年终奖,《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依据A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林某的工作表现等确定,现林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其绩效工资及年终奖进行确认,故对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林某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林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A公司支付林某劳动报酬13655.17元;

二、A公司支付林某经济补偿6000元;

三、驳回林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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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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