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13年!处一倍罚款223万

合规小课堂 2024-10-10 10:10:59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市****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市****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市****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号

**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市**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建筑工程项目收入、二手车销售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1年未申报企业所得税;2012年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363073元;2014年至2015年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4年出售二手车一辆,销售价格37000元,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011年368.35元,2012年69.37元,2013年18.42元,2014年33.34元,2015年2.56元, 未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收入

你单位取得一期土方工程款1440694元、二期工程款取得1590072元均未确认收入。

(三)为****提供打捞、垃圾填埋等劳务的收入

你单位2011年至2015年取得劳务收入777950元未确认收入。

(四)**市**工程劳务队的工程款收入

你单位取得**市**工程劳务队的工程款950000元未确认收入。

(五)****有限公司泥浆外运款收入

你单位取得****有限公司泥浆外运款31108元未确认收入。

(六)****工程产生的石料销售收入

你单位2011年取得销售款项16037618.01元(不含税价)未确认收入;2012年取得销售款项1567040.13元(不含税价)未确认收入;2013年取得石料销售款214938.21元(不含税价) 未确认收入;2014年取得石料销售款313518.96元(不含税价)未确认收入;2015年取得38632.48元(不含税价)未确认收入;2016年取得石料销售款106796.11元(不含税价)未确认收入。

(七)出售固定资产挖机的收入

你单位出售固定资产(卡特、日立挖机)取得销售款1280000元未确认收入。

(八)土地转租租金收入

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取得土地转租租金1267667元未确认收入。

(九)搬迁补偿收入

你单位取得搬迁补偿款4998000元未确认收入;取得鸡棚地块补偿款553857元未确认收入。

(十)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租赁的集体土地23333.35平方米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租赁的5.8亩土地(合同后附平面图为3840平方米)2016年至2018年 5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1、追缴税款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 、四、十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 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对上述存在问题(二)、(四),应追缴建筑业营业税2012年57000元,2013年21654元,2014年40768.98元;对上述存在问题(五),应追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2012年933.24元。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6〕3 号):“近期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下发后,各地对各类垃圾处置费是否均不征收营业税的理解不一。

为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 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9规定征收营业税。”,上述存在问题(三),应追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18838.50元(2011年6000元,2012年8400元,2013年3000元,2015年1438.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上述存在问题(八),你单位转租农业用地,未区分用途分别核算应税及免税项目,不得免税,应追缴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32250元(2013年2500元,2014年2500元,2015年21000元,2016年6250元)。合计应追缴营业税171444.72元。

(2)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 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上述存在问题(六),应追缴2011年增值税962257.06元,2012年增值税94022.40元,2013年增值税12896.29元,2014年增值税16481.04元,2015年增值税6567.52元(纳税人兼营的砂石及钢渣为不同税率的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17%),应追缴2016年增值税3203.89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上述存在问题(七),应追缴2018年增值税24854.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上述存在问题(八),你单位转租农业用地, 未区分用途分别核算应税及免税项目,不得免税,应追缴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61705.74元(2016年22264.30元,2017年39441.44元)。合计应追缴增值税1181988.31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94)2号) 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发〔20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存在问题(二)至(八),应追缴营业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4740.34元

(2011年67777.99元,2012年11224.90元,2013年2803.52元,2014年4182.51 元,2015年2030.43元,2016 年2220.28元,2017年 2760.90元,2018年1739.81元)、教育费附加39369.70元(2011年29047.70元,2012年 4810.68元,2013年1201.51元,2014年1792.50元,2015年870.19元, 2016年75元,2017年826.49元,2018年745.63元)和地方教育附加26246.47元(2011年19365.15元,2012年3207.11元,2013年801元,2014年1195.01元,2015年580.12元,2016年50元,2017年550.99元,2018年497.09元)。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 号)第四条、《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地税规〔2013〕2号)第八条,对上述存在问题(二)(四),应追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1194.2元(2012年570元,2013年216.5元,2014年407.7元);对上述存在问题(五),应追缴2012年运输合同印花税15.6元;对上述存在问题(六)、(七),应追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757.3元(2011年4811.2元,2012年470.1元,2013年64.5元,2014年75.3元,2015年9.3元,2016年25.7元,2018年301.2元)。合计应追缴印花税6967.1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 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因你单位不配合调查,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提供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检查中所取得的单位部分账页也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因此对你单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五、六条规定及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 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你单位登记的国标行业为5199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但实际其经营中包含有石料销售、建筑工程施工、土地租赁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第八条规定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建筑业8%~20%”,其他行业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应追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422199.66元;

应追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141899.68元;应追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32984.50元;应追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50457.32元;应追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7259.41元;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557.43元;应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933.01元;应追缴2018 年企业所得税6715.03元,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777006.04元。

因2012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令你单位自行更正申报, 将2012年亏损额调整为0。

2、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存在问题(一)至(十),你单位少计收入、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综上,你单位从2011年开始至2018年基于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连续实施了少计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且行为终了日至举报时间未超过五年,对应追缴营业税171444.72元处1倍的罚款,计171444.72元;对应追缴增值税1181988.31元处1倍的罚款,计1181988.31元;对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740.34元处1倍的罚款,计94740.34元; 对应追缴印花税6967.1元处1倍的罚款,计6967.1元;对应追缴企业所得税777006.04元处1倍的罚款,计777006.04元,拟处罚款合计2232146.51元。

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 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四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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