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涉税风险如何防范,一文帮你来梳理

合规小课堂 2024-10-01 10:54:49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可能会发生无偿借款的情况。这种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着特定的处理方式。

一、增值税方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属于贷款服务,一般应按照贷款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之间借款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

4.、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借款免征增值税。

然而,并非所有的无偿借款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旨在促进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合理流动,降低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但企业需符合一定条件,例如企业集团母公司需在名称中体现“集团”字样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等。如果不符合企业集团的认定标准,即使企业自认为属于集团内部单位,也不能享受该免税政策。

对于不属于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如果借款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特别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借款行为进行调整,以确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不合理的无偿借款,可能会被要求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并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A. 向非关联方无偿借款

借出方不缴纳所得税,借入方也无法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处非关联无息借款不涉及收入和支出,无需缴税,也无法扣除。

值得关注

如果企业取得银行借款后将资金转借给其他非关联企业时,则其承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

B. 向非关联方有偿借款

收息方缴纳所得税,付息方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C. 向关联方无偿借款

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D. 向关联方有偿借款

收息方缴纳所得税,付息方附条件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可见,无论是关联企业间,还是非关联企业间,都建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有偿进行资金拆借,因为无偿拆借资金,一旦拆借方无法偿还,出借方因该借款形成的损失为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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