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荐股到底“刑”不“刑”?

鬼话均说 2024-11-06 08:46:48

近期市场一改长期以来的低迷出现快速上涨,一大批股票的短期涨幅惊人,甚至出现了一个月涨幅超900%的股票,被称为十倍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也出现了一大批号称“股神”的人,频频分析研判股票走势吸引粉丝,同时采用各种手段牟利。有的是收费建群推荐股票,有的是私下收费搞会员。 除了一些无证的网络大V之外,还有一些拥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投资顾问,也在趁机吸纳会员收费。普通投资者面对这种情况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微通报一则“网络‘大V’无资质荐股牟利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的案例。被告人吴某某从1996年开始炒股,2009年在某在线网站上注册了账号发表文章,谈论一些大盘的走势及趋势的看法,吸引了不少粉丝。之后在该在线网站上开通了股票交流的圈子,并担任圈主,向付费进入圈子的互联网用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同时在圈子里进行网络直播,解答客户的提问。客户需支付每月约520元的费用后(该金额不同时期会有所变化)才可进入该圈子观看直播、跟圈主互动。几年下来,吴某某通过在类似圈子中进行网络荐股违法所得达一千二百万余元。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网络大V无证荐股并被处罚的案例,实际上和他情况类似的网络上非常多,那么为什么在网络上收费荐股会被处罚呢?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定义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等方式。

根据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刚刚提到被判刑的那位大V错在获取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简单来说就是收了钱。如果大V只是普及投资相关知识,或者和网友们讨论投资心得交流投资技巧与方法,这些都是没问题的,这些行为也不需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其中的界限就在于是否收费,因此现在网上大量的收费建群荐股、会员、圈子等方式,实质上都是非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可以举报或者报警。相关的大V也会因为触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因为犯非法经营罪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这些是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被处罚的情况,如果是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正规持牌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进行的相关服务,是否就没有问题了呢?如果是正规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也同样是有限制性规定的,事实上目前我们能在媒体上看到的绝大多数的投资顾问,普遍存在违规现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其中投资顾问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判断或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简单来说,投资顾问对后市进行判断,认为会涨或者会跌,这已经是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判断了。或者哪怕他并没有这么说,但是他的言语、行为、态度等让投资者误认为已经做了明确的表态,这也是违规行为。面对这种违规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投诉,如果造成损失的,也可以索赔。

最近多个连续大涨的公司纷纷发公告提示风险,这本身已经是一种警醒。面对多个不断煽风点火趁机敛财的网络大V和某些投资顾问,投资者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分辨,避免上当。已经上当的,也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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