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一男子去某售楼处看房,恰好遇1块钱抽奖活动,结果喜从天降,男子竟中了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可男子多次到售楼处兑奖,对方却一再推脱,男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却大快人心!
小姚是贵州黔南一名年轻的普通上班族,他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平时省吃俭用,一直梦想着拥有自己的房子。有一天,他听说了一家新开的售楼处,于是决定去看看。到了售楼处,小姚看到门口张贴着一张巨型宣传海报,上面写着“一元抽奖,喜从天降”,最高奖品是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下面的小字写着活动规则和奖品设置。小姚心想,这可能是个骗子,但是他又一想,反正自己只出了一块钱,就算被骗也无所谓,于是,他毫不犹豫地参加了抽奖活动。抽奖开始了,小姚紧张地盯着抽奖箱,心中默默祈祷自己能中个大奖。终于,主持人喊出了“恭喜姚XX中了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小姚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激动地问主持人:“我真的中了吗?”主持人笑着点了点头,说:“是的,你已经中了一套房子。”小姚激动不已,欣喜若狂,几乎无法相信自己的好运。然而,后面小姚多次前往售楼处兑奖,却遭其一系列的推脱。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声称需要进一步核实中奖结果,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领取奖品。小姚开始感到不安,他怀疑这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诡异的事情。等了半年,当小姚多次到售楼处兑奖时,对方却一再推脱,说房子还没有建成,要等一段时间才能交给他,小姚感到非常不满,他觉得售楼处是在欺骗他,多次与售楼处交涉也没有结果。
就这样等了大半年,眼看房子已经陆续建成交付,小姚再次来到售楼处兑奖,可工作人员依旧推脱不予兑现,经过多次催促和追问,售楼处依旧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这让小姚陷入愤怒之中,一纸诉状将售楼处告上法庭,要求兑现自己得奖的房子。那么,法院会支持小姚的诉求吗?法庭上,售楼处提出了为何拒绝给小姚兑奖的原因:一是此次小姚1元抽中的特等奖,售楼处在下方规则里规定了兑奖的时间,写明了过期不予兑奖。何况小姚也没有来与售楼处签订相关房屋正式销售合同,这全是小姚自己的问题导致的,因此不予兑奖。二是售楼处发现,他们举办的抽奖活动不合乎法规,因为根据《不正当竞争法》里对抽奖活动金额有严格规定,最多不超过5万块!既然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而此次特等奖房子价值43万,远超5万元,那抽奖也是无效的,也不需要给小姚兑现房子。对此,小姚表示不服,他驳斥了售楼处的说法:1、售楼处认为兑奖日期超时,不予兑现的说法不成立!
小姚1块钱抽到房子后,已经与售楼处签订了中奖的协议书,他与售楼处之间相当于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里明确了奖品种类、兑奖方式、兑奖期限等相关条款。可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售楼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兑奖义务,并非小姚自己不愿意在7天内兑奖,而是售楼处不予兑奖,小姚手里有到售楼处多次要求兑奖的录音为证。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小姚认为,自己没能兑奖,完全是售楼处的问题,与自己无关,按照《合同法》售楼处未能及时兑现奖励,不仅应该依法兑换房子,还要赔付自己违约金!2、售楼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奖金不超过五万元为由,称活动无效观点站不住脚!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但这条法律的主体是市场竞争者,并非消费者,那这条法律条文的意思是什么呢?
举个例子,如果有开发商一套房子卖50万元,但他卖30万,另外20万则以抽奖的形式“隐形”赠送给购房者,那么这个开发商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售楼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定活动违法,适用主体和对象错误,因此不能成立。但小姚与售楼处签订了中奖协议书,就应当依照约定兑付自己房子。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售楼处抽奖活动有效,与小姚签订的中奖协议书依法有效,造成小姚限期未能兑奖的原因也是售楼处的过错。